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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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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1)[第4页/共4页]

初,齐显祖命群官改定魏《麟趾格》为《齐律》,久而不成。时军国多事,决狱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处置”。世祖即位,思革其弊,乃督修律令者,至是而成,《律》十二篇,《令》四十卷。其刑名有五:一曰死,重者辳之,次枭首,次斩,次绞;二曰流,投边裔为兵;三曰刑,自五岁至一岁;四曰鞭,自百至四十;五曰杖,自三十至十;凡十五等。其流内官及老、小、阉、痴并不对应赎者,皆以绢代金。三月,辛酉,班行之,因大赦。是后为吏者始守法律。又敕仕门后辈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

十仲春,辛卯,周主还长安。

丙戌,周主如同州。

壬辰,齐主如晋阳。

庚子,周主遣使来聘。

玄月,壬戌,广州刺史阳山穆公欧阳顀卒,诏其子纥袭父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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