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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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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1)[第3页/共4页]

初,齐显祖命群官改定魏《麟趾格》为《齐律》,久而不成。时军国多事,决狱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处置”。世祖即位,思革其弊,乃督修律令者,至是而成,《律》十二篇,《令》四十卷。其刑名有五:一曰死,重者辳之,次枭首,次斩,次绞;二曰流,投边裔为兵;三曰刑,自五岁至一岁;四曰鞭,自百至四十;五曰杖,自三十至十;凡十五等。其流内官及老、小、阉、痴并不对应赎者,皆以绢代金。三月,辛酉,班行之,因大赦。是后为吏者始守法律。又敕仕门后辈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

甲申,周迪众溃,脱身逾岭,奔晋安,依陈宝应。官军克临川,获迪老婆。宝应以兵资迪,留异又遣其子忠臣随之。

三月,乙丑朔,日有食之。

周人以步兵为前锋,从西山下去城二里许。诸将咸欲逆击之,段韶曰:“步兵力势,自当有限。今积雪既厚,逆战非便,不如陈以待之。彼劳我逸,破之必矣。”既至,齐悉其锐兵鼓噪而出。突厥震骇,引上西山,不肯战,周师大败而还。突厥引兵出塞,纵兵大掠,自晋阳以往七百馀里,人畜无遗。段韶追之,不敢逼。突厥还至陉岭,冻滑,乃辅毡以度。胡马寒瘦,膝已下皆无毛,比至长城,马死且尽,截槊杖之以归。

甲子,齐主还邺。

庚辰,周初令百官执笏。

周梁躁公侯莫陈崇从周主如原州。帝夜还长安,人窃怪其故,崇谓所亲曰:“吾此闻术者言,晋公本年倒霉,车驾今忽夜还,不过晋公死耳。”或发其事。乙酉,帝召诸公于大德殿,面责崇,崇惶恐赔罪。其夜,冢宰护遣使将兵就崇第,逼令他杀,葬如常仪。

十仲春,辛卯,周主还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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