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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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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1)[第2页/共4页]

甲子,周主自原州登陇。

癸卯,周以邓公河南窦炽为大宗伯。蒲月,壬戌,封世宗之子贤为毕公。

章昭达进军度岭,趣建安,讨陈宝应,诏益州刺史余孝顷督会稽、东阳、临海、永嘉诸军自东道会之。

六月,齐主杀乐陵王百年。时白虹围日再重,又横贯而不达,赤星见,齐主欲以百年厌之。会博陵人贾德胄教百年书,百年尝作数敕字,德胄封以奏之。帝发怒,使召百年。百年自知不免,割带玦留与其妃斛律氏,见帝于冷风堂。使百年书敕字,验与德胄所奏类似,遣摆布乱捶之,又令曳之绕堂行且捶,所过血皆各处,气味将尽,乃斩之,弃诸池,池水尽赤。妃把玦哀号不食,月馀亦卒,玦犹在手,拳不成开;其父光自擘之,乃开。

初,周人欲与突厥木杆可汗连兵伐齐,许纳其女为后,遣御伯大夫杨荐及左武伯大原王庆往结之。齐人闻之惧,亦遣使求昏于突厥,赂遗甚厚。木杆贪齐币重,欲执荐等送齐。荐知之,责木杆曰:“太祖昔与可汗共敦邻好,蠕蠕部落数千来降。太祖悉以付可汗使者,以快可汗之意。如何本日遽欲背恩忘义,独不愧鬼神乎?”木杆惨淡很久曰:“君言是也。吾意决矣,当相与共平东贼,然后送女。”荐等复命。

三月,乙丑朔,日有食之。

初,齐显祖命群官改定魏《麟趾格》为《齐律》,久而不成。时军国多事,决狱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处置”。世祖即位,思革其弊,乃督修律令者,至是而成,《律》十二篇,《令》四十卷。其刑名有五:一曰死,重者辳之,次枭首,次斩,次绞;二曰流,投边裔为兵;三曰刑,自五岁至一岁;四曰鞭,自百至四十;五曰杖,自三十至十;凡十五等。其流内官及老、小、阉、痴并不对应赎者,皆以绢代金。三月,辛酉,班行之,因大赦。是后为吏者始守法律。又敕仕门后辈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

齐以斛律光为司徒,武兴王普为尚书左仆射。普,归彦之兄子也。甲申,以冯翊王润为司空。

周杨忠拔齐二十馀城。齐人守陉岭之隘,忠击破之。突厥木杆、地头、步离三可汗以十万骑会之。己丑,自恒州三道俱入。时大雪数旬,南北千馀里,高山数尺。齐主自邺倍道赴之,戊午,至晋阳。斛律光将步骑三万屯平阳。己未,周师及突厥逼晋阳。齐主畏其强,戎服率宫人东走,欲避之。赵郡王睿、河间王孝琬叩马谏。孝琬请委睿部分,必得严整。帝从之,命六军进止皆取睿节度,而使并州刺史段韶总之。

世祖文天子下

乙卯,齐主使兼散骑常侍崔子武来聘。

夏,四月,辛卯,齐主使兼散骑常侍皇甫亮来聘。

秋,七月,戊辰,周主幸原州。

甲申,周迪众溃,脱身逾岭,奔晋安,依陈宝应。官军克临川,获迪老婆。宝应以兵资迪,留异又遣其子忠臣随之。

周主命司宪大夫拓跋迪造《大律》十五篇。仲春,庚子,颁行之。其制罪:一曰杖刑,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自六十至百;三曰徒刑,自一年至五年;四曰流刑,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五曰极刑,罄、绞、斩、枭、裂;凡二十五等。

虞寄予宝应书,以十事谏之曰:“自天厌梁德,豪杰互起,大家自发得得之,然夷凶翦乱,四海乐推者,陈氏也。难道历数有在,惟天所授乎!一也。以王琳之强,侯瑱之力,进足以摇摆中原,争衡天下,退足以屈强江外,雄张偏隅;然或命一旅之师,或资一士之说,琳则崩溃冰泮,投身异域,瑱则阙角稽颡,委命阙庭,斯又天假之威而除其患。二也。今将军以藩戚之重,东南之众,尽忠奉上,戮力勤王,岂不勋高窦融,宠过吴芮,析珪判野,南面称孤乎!三也。圣朝弃瑕忘过,刻薄得人,至于余孝顷、潘纯陀、李孝钦、欧阳顀等,悉委以亲信,任以虎伥,脑中豁然,曾无纤芥。况将军衅非张绣,罪异毕谌,当何虑于危亡,何失于繁华!四也。方今周、齐邻睦,境外无虞,并兵一贯,匪朝伊夕,非刘、项竞逐之机,楚、赵连从之势;何得雍容高拱,坐论西伯哉!五也。且留将军狼顾一隅,亟经摧衄,声实亏丧,胆气衰沮。其将帅首鼠两端,唯利是视,孰能被坚执锐,长驱深切,系马埋轮,奋不顾命,以先士卒者乎!六也。将军之强,孰如侯景?将军之众,孰如王琳?武皇灭侯景于前,今上摧王琳于后,此乃天时,非复人力。且兵革已后,民皆厌乱,其孰能弃宅兆,捐老婆,出万死不顾水计,从将军于白刃之间乎!七也。历观前古,子阳、季孟,颠覆相寻;馀善、右渠,危亡继及。天命可畏,山川难恃。况将军欲以数郡之地当天下之兵,以诸侯之资拒天子之命,强弱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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