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灭族(上)[第3页/共3页]
到了东汉,此类的案件更多,“一人犯法,禁至三属”。永寿元年(155年),“刘陶上疏桓帝痛陈弊端,有‘高门获东观之辜,丰室罗妖叛之罪’之语,可知以妖言开罪、以妖恶连坐,已成当时严峻的社会题目,即便是朱门巨室,也难逃坎阱”。
只一个杜买,或许县令朱敞不会正视,但如果再加上他,有荀氏的招牌在,朱敞不正视也得正视了。公然,次日,当杜买和荀贞前后上书县中后,当天下午就有一个县吏骑马来了乡中,倒是荀贞的熟人,门下贼曹秦干。
西汉武帝给州部刺史公布了六条监察条例,叫“六条圣旨”,此中第三条,“是考查郡国长官在刑狱方面的措置是否恰当,以及察看‘山崩石裂,妖祥讹言’之类的灾异征象。也就是说,处所上的‘妖言’是刺史必须留意汇集和清查的首要信息”。
听了他这句话,荀贞想道:“公然,秦干不信赖第三氏有‘妖言’之罪,听其话中意义,首要还是看这份文牍上的罪行是否失实,如果失实,便族第三氏。”固然秦干不信第三氏有“妖言”之罪,但荀贞却也并不担忧,因为这份文牍上的罪行,每一条都是真的。
荀贞面不改色,答道:“第三氏家中来宾胡/平应邀在繁阳亭吃酒,因为博戏打赌,被杜买拿下。胡/平为赎罪,主动告密第三氏家主有妖言之罪。这类种颠末,下吏已在上书中写得清清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