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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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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3页/共4页]

第三款:任何州当局可根据现行法律宣布以下地盘为马来保存地:(a)州当局为该项目标而以和谈体例征用之任何地盘;(b)由地主提出申请,并获得统统享有该地盘权力或好处者同意之任何其他地盘。(以下为1981年修宪时增加内容)当任何地盘停止成为马来保存地时,必须立即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将任何其他具有近似性子,面积不超越该原属马来保存地之地盘,宣布为马来保存地。

第六款:本条内“官方用处”一词,乃指当局之任何用处,非论是结合邦当局或州当局,并包含大众构造之任何用处。(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第五款:最高元首必须为吉隆坡及纳闽结合邦直辖区之回教首长,国会得为此制定法律管束回教事件,及建立一个理事会,向最高元首供应有关回教事件之奉劝。(为1973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第五款:初级法庭之统统诉讼法度,除证人之供证外,必须利用英文,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

在马来西亚的民主政治中,之以是凸显族群政治特性,之以是挑选了走族群政治这条门路,是因为这个族群多元国度在独立前夕面对着极其锋利而难以调和的族群好处对峙和冲突抵触,是以在逐步展开的民主化过程中,在实现独立这个甲等政治目标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各自族群权益的最大化,为了确保族群间相安共存,族群政治或许就成了在当时看来,他们能够共同找到的一条最大的前程,这当然不是最好前程。毫无疑问,这条前程是英国等殖民帝国耐久统治所铺就的,它遗留着殖民统治者打劫和压迫的陈迹,以是,就必定了这条门路的将来不会是平坦的,从某种角度上看,它既是前程,也是无路。因为,无数汗青和实际究竟证明,把族群题目政治化,甚而轨制化,就即是把族群题目耐久化,甚而敏感化,是以它不是处理族群题目的终究体例。更值得重视的是,也多少是令人担忧的是,族群政治在马来西亚,本来应当是独立前夕的一种临时性的政治安排,却演变成了某种“社会左券”,是以具有了永久的意义和代价。这里所说的“社会左券”,就是指以独立宪法有关马来人和其他族群的社会职位、权力和任务的原则规定,详细包含:统治者的主权、马来人的特权、马来语被肯定为国语和官方说话、伊斯兰教被肯定为国度宗教等,以及有关非马来人权益(如百姓权)的一些呼应的规定。明显,这里虽美其名日“社会左券”,本色上倒是英国殖民统治者和马来人上层(统治者与巫统魁首)仰仗他们耐久政治联盟打造的强力上风,强加给华人等其他族群的一种所谓的“商定”,是土著特权与非土著百姓权买卖的成果。当这一本来“约法”再转而成为国度底子**后,也就具有了一种崇高不成侵犯的职位。成果就使得马来西亚的政治或族群政治至今仍然是马来人政治家的独角戏,其他则均为副角。这就是当今马来西亚当代本钱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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