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第2页/共4页]
第三款:马六甲州、槟城州……之宪法必须各制定有关条则,使最高元首成为各该州之回教首长。
第五款:最高元首必须为吉隆坡及纳闽结合邦直辖区之回教首长,国会得为此制定法律管束回教事件,及建立一个理事会,向最高元首供应有关回教事件之奉劝。(为1973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第一款:国度语文(national language)必须为马来语文( nguage),其字体必须由国会立法规定,惟(a)任何人不得遭到制止或禁止利用(非官方用处外),或传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及(b)本款不得影响结合邦当局或任何州当局之权力去保护及扶助结合邦内任何其他民族语文之利用和研讨。
第六款:本条内“官方用处”一词,乃指当局之任何用处,非论是结合邦当局或州当局,并包含大众构造之任何用处。(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以上所谓的“社会左券”,是马来人与华人和印度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耐久斗争但终究让步的成果,关于这一点,有研讨者讲,马华公会和印度人国大党带领人之以是接管作为国度说话的马来语为讲授媒介语,是因为巫统承认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而在百姓权题目上,巫统之以是接管“出世地原则”,其互换前提乃是要让马来语在统统黉舍传授,并且,不管是哪一种讲授媒介语的黉舍,也都要利用共同的“马来亚课程”纲领;在马来人特权题目上,华人和马来人也不过是以接管马来报酬“地盘之子/女”(土著)观点、马来苏丹的主权职位以及马来语为国度说话,并同意大众办事部分任职的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四比一的比例等,才换得了巫统的包管:持续履行自在经济政策,以使非马来人能够参与经济活动,而不必担忧其财产被充公或蒙受轻视性税收。
第二款:自“独立日”后之十年期间,及过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英文可在国会两院、各州立法议会,以及其他统统官方用处上加以利用。
2、马来人特权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有关于“划一权力”的规定,承诺“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单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如此,但是,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明文规定”,却令人们见不到族群划一,如这里所指的划一权力,就不能使“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等“见效”。关于马来人特权,1948年结合邦宪法本来规定保存刻日为15年,现早已超越,其打消却似遥遥无期。宪法中有关的详细规定以下:
第二款:任何一州之地盘,在现行法律下尚未成为马来保存地,以及未经开辟或垦殖者,可依该法律宣布成为马来保存地。
第一款:最高元首必须有任务根据本条之规定,庇护马来人……之特别职位以及其他民族之合法权益。
第四款:自“独立日”后之十年期间,及过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最高法院或高档法院之统统诉讼法度必须利用英文;惟如法院及两边状师同意,证人所利用之供证说话,不必译成英语或以英文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