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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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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离俗览第七(1)[第1页/共4页]

剑不徒断,车不自行,或使之也。夫种麦而得麦,种稷而得稷,人不怪也。用民亦有种,不审其种,而祈民之用,惑莫大焉。

齐庄公之时,有士曰宾卑聚。梦有壮子,白缟之冠,丹绩之衤旬。东布之衣,新素履,墨剑室,从而叱之,唾其面。惕但是寤,徒梦也。终夜坐,不自快。明日,召其友而告之曰:“吾少好勇,年六十而无所挫辱。彻夜辱,吾将索其形,期得之则可,不得将死之。”每朝与其友俱立乎衢,三日不得,却而自殁。谓此当务则未也,固然,其心之不辱也,有能够加乎?

阖庐试其民於五湖,剑皆加於肩,地流血几不成止。句践试其民於寝宫,民争入水火,死者千馀矣,遽击金而却之。奖惩有充也。莫邪不为勇者兴惧者变,勇者以工,惧者以拙,能与不能也。

齐、晋相与战,平阿之馀子亡戟得矛,却而去,不自快,谓路之人曰:“亡戟得矛,能够归乎?”路之人曰:“戟亦兵也,矛亦兵也,亡兵得兵,何为不成以归?”去行,心犹不自快,遇高唐之孤叔无孙,当其马前曰:“今者战,亡戟得矛,能够归乎?”叔无孙曰:“矛非戟也,戟非矛也,亡戟得矛,岂亢责也哉?”平阿之馀子曰:“嘻!”还反战,趋尚及之,遂战而死。叔无孙曰:“吾闻之,君子济人於患,必离其难。”疾驱而从之,亦死而不反。令此将众,亦必不北矣;令此处人主之旁,亦必死义矣。今死矣而无大功,其任小故也。任小者,不知大也。今焉知天下之无平阿馀子与叔无孙也?故交主之欲得廉士者,不成不务求。

子墨子游公上过於越。公上过语墨子之义,越王说之,谓公上过曰:“子之师苟肯至越,请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夫子。”公上过来去於子墨子,子墨子曰:“子之观越王也,能听吾言、用吾道乎?”公上过曰:“殆未能也。”墨子曰:“不唯越王不知翟之意,虽子亦不知翟之意。若越王听吾言用吾道,翟度身而衣,量腹而食,比於宾萌,未敢求仕。越王不听吾言、不消吾道,虽全越以与我,吾无所用之。越王不听吾言、不消吾道,而受其国,是以义翟也。义翟何必越,虽於中国亦可。”凡人不成不熟论。秦之野人,以小利之故,弟兄相狱,亲戚相忍。今可得其国,恐亏其义而辞之,可谓能守行矣。其与秦之野人相去亦远矣。

一曰:世之所不敷者,理义也;统统馀者,妄苟也。民之情,贵所不敷,贱统统馀,故布衣、人臣之行,洁白廉洁中绳,愈穷愈荣,虽死,天下愈高之,所不敷也。但是以理义斫削,神农、黄帝犹有可非,微独舜、汤。飞兔、要褭,古之骏马也,材犹有短。故以绳墨取木,则宫室不成矣。

用民

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於汤而三千馀国,今无存者矣,皆不能用其民也。民之不消,奖惩不充也。汤、武因夏、商之民也,得以是用之也。管、商亦因齐、秦之民也,得以是用之也。民之用也有故,得其故,民无所不消。用民有纪有纲。壹引其纪,万目皆起;壹引其纲,万目皆张。为民纪纲者何也?欲也恶也。何欲何恶?欲荣利,恶辱害。辱害所觉得罚充也,荣利所觉得赏实也。奖惩皆有充分,则民无不消矣。

荆昭王之时,有士焉曰石渚。其为人也,公直忘我,王使为政廷。有杀人者,石渚追之,则其父也。还车而返,立於廷曰:“杀人者,仆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废国法,不成。失法伏罪,人臣之义也。”於是乎伏斧锧,请死於王。王曰:“追而不及,岂必伏罪哉!子复事矣。”石渚辞曰:“不私其亲,不成谓孝子;事君枉法,不成谓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废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锧,殁头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赦之而不肯,石渚之为人臣也,可谓忠且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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