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离俗览第七(1)[第2页/共4页]
四曰:凡用民,太上以义,其次以奖惩。其义则不敷死,奖惩则不敷去就,如果而能用其民者,古今无有。民无常用也,无常不消也,唯得其道为可。阖庐之用兵也,不过三万。吴起之用兵也,不过五万。万乘之国,其为三万五万尚多,今外之则不成以拒敌,内之则不成以守国,其民非不成用也,不得以是用之也。不得以是用之,国虽大,势虽便,卒无众,何益?古者多有天下而亡者矣,其民不为用也。用民之论,不成不熟。
荆昭王之时,有士焉曰石渚。其为人也,公直忘我,王使为政廷。有杀人者,石渚追之,则其父也。还车而返,立於廷曰:“杀人者,仆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废国法,不成。失法伏罪,人臣之义也。”於是乎伏斧锧,请死於王。王曰:“追而不及,岂必伏罪哉!子复事矣。”石渚辞曰:“不私其亲,不成谓孝子;事君枉法,不成谓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废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锧,殁头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赦之而不肯,石渚之为人臣也,可谓忠且孝矣。
晋献公为丽姬远太子。太子申生居曲沃,公子重耳居蒲,公子夷吾居屈。丽姬谓太子曰:“往昔君梦见姜氏。”太子祠而膳于公,丽姬易之。公将尝膳,姬曰:“所由远,请令人尝之。”尝人,人死;食狗,狗死。故诛太子。太子不肯自释,曰:“君非丽姬,居不安,食不甘。”遂以剑死。公子夷吾自屈奔梁。公子重耳自蒲奔翟。去翟过卫,卫文公无礼焉。过五鹿,如齐,齐桓公死。去齐之曹,曹共公视其骈胁,使袒而捕池鱼。去曹过宋,宋襄公加礼焉。之郑,郑文公不敬,被瞻谏曰:“臣闻贤主不穷穷。今晋公子之从者,皆贤者也。君不礼也,不如杀之。”郑君不听。去郑之荆,荆成王慢焉。去荆之秦,秦缪公入之。晋既定,发兵攻郑,求被瞻。被瞻谓郑君曰:“不若以臣与之。”郑君曰:“此孤之过也。”被瞻曰:“杀臣以免国,臣愿之。”被瞻入晋军,文公将烹之,被瞻据镬而呼曰:“全军之士皆听瞻也:自今以来,无有忠於其君,忠於其君者将烹。”文公谢焉,罢师,归之於郑。且被瞻忠於其君,而君免於晋患也;行义於郑,而见说於文公也。故义之为利博矣。
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於汤而三千馀国,今无存者矣,皆不能用其民也。民之不消,奖惩不充也。汤、武因夏、商之民也,得以是用之也。管、商亦因齐、秦之民也,得以是用之也。民之用也有故,得其故,民无所不消。用民有纪有纲。壹引其纪,万目皆起;壹引其纲,万目皆张。为民纪纲者何也?欲也恶也。何欲何恶?欲荣利,恶辱害。辱害所觉得罚充也,荣利所觉得赏实也。奖惩皆有充分,则民无不消矣。
上德
阖庐试其民於五湖,剑皆加於肩,地流血几不成止。句践试其民於寝宫,民争入水火,死者千馀矣,遽击金而却之。奖惩有充也。莫邪不为勇者兴惧者变,勇者以工,惧者以拙,能与不能也。
剑不徒断,车不自行,或使之也。夫种麦而得麦,种稷而得稷,人不怪也。用民亦有种,不审其种,而祈民之用,惑莫大焉。
二曰:君子之自行也,动必缘义,行必诚义,俗虽谓之穷,通也。行不诚义,动不缘义,俗虽谓之通,穷也。但是君子之穷通,有异乎俗者也。故当功以受赏,当罪以受罚。赏不当,虽与之必辞;罚诚当,虽赦之不过。度之於国,必利悠长。悠长之於主,必宜内反於心不惭然后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