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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承包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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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承包商”的国际地位!】[第1页/共2页]

停业范围

1977 年《附加议定书》

《海牙条约》并没有明白提到雇佣军,但是《海牙第五条约》有关中立的规定则蕴涵了雇佣军的活动。第4 条规定不得在中立国国土内构造战役军队和开设征兵事件所,以援助交兵国。第5 条付与了中立国确保在其国土上不产生第4 条所指的行动的直接任务。按照第17 条的规定,如果小我以雇佣军或者私家军事承包商身份拿起兵器插手战役,采纳无益于作战一方的行动,该小我就“不得享有中立”。但是,这一条目也规定如许的个别仍具有享有不低于交兵国百姓程度庇护的权力。[8]

当前,私家军事办事公司若直打仗及作战行动,将被视为不法武装个人。当暴力局势达到武装抵触的程度时,公营军事安然公司的事情职员必须遵循国际人道法,并且,在他们犯下战役罪过期,将遭到控告。吉拉德表示:“如果一国受权公营军事安然公司利用某些当局的职能,或者这些公司究竟上在它的指导下行动或处在它的直接节制之下,那么,该国也能够因这些公司违背国际人道法的行动而承担任务”,吉拉德密斯解释道,“并且,即便这些私家缔约人并不是国度的代理人,各国仍然有任务确保它们尊敬国际人道法,并有任务实施所谓的‘公道的勤恳’,即采纳统统需求办法,制止在其国土上展开行动或来自于其国土上的小我或实体违背国际人道法,并对违法行动予以惩办”。[6]

1949 年四部《日内瓦条约》都没有提及雇佣军, 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是第一个明白触及雇佣军的支流国际人道法文件。

并不是统统的公司行动人都合适国际法下的雇佣军定义,按照2008年通过的《蒙特勒文件》(Montreux Document),将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雇员定义为「具有武装的布衣」,并将全称定名为公营军事和安保办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PMSC),以是已将私家军事办事公司与佣兵区隔开来。2012年时,结合国已把雇佣兵与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题目分开会商。[5]

私家军事办事:即军事援助部分

按照2013年的结合国质料,环球对私家军事办事的需求仍在增加,估计每年将增加7.4%;至2016年时,金额将达到2440亿美圆;2012年,美国国防部为其在外洋的合约花了440亿美圆,此中约60%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履行。停止2013年3月,美国国防部在阿富汗境内约有10万8000名条约职员,占总人数的62%。[3]

私家军事公司(英语:private military company,缩写:PMC),是专门供应武装力量的私家公司。由於已经企业化,即所谓的法人,以是私家军事办事公司,和畴昔的观点上的佣兵在国际法中的规定已不完整符合,因为私家军事公司的雇员能够包含了交兵职员、佣兵、非战役职员等,即便其供应的部分办事内容与雇佣兵附近。

海上安然:反海盗行动,约有140家大小公司受雇在印度洋海疆停止此类办事。

1907 年《海牙条约》

当代私家军事办事公司首要供应的内容可概分为两大项。一为军事援助方面,如军事谍报的汇集、武装保全等;二为後勤或非作战行动,如私家保镳、军事参谋等。也有非当局构造(如结合国)或私家雇用他们,如台湾在2013年已经开放远洋渔船可合法雇用本国籍武装保全职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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