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承包商”的国际地位!】[第2页/共2页]
人身安然保镳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7 条第1 款规定,被肯定为雇佣兵的人不该享有作为战役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力。但雇佣兵仍享有插手敌对行动的非战役员报酬。如许的人有权遭到包含在同一议定书第75 条规定中关于“根基包管”的庇护,它包含在任何环境下均受人道报酬的权力和免受行刺、酷刑、体罚和对人身庄严侵犯的权力。第75 条第4 款包管在遭到刑事控告时获得公道审判和合法法度的权力[9]。但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为附加议定书第47 条是反应了风俗国际人道法的规定。
中文名
通过将雇佣军伶仃列出作为武装抵触中一种特别类别的参与者,《第一议定书》和特别雇佣军条约收回了一个明白的信息,那就是:雇佣军活动(或者更遍及的说,法人战役)起码为国际法所不同意。[7]
海上安然:反海盗行动,约有140家大小公司受雇在印度洋海疆停止此类办事。
运输与物流:即军事後勤部分。
1977 年《附加议定书》
因应暗斗後国际情势的快速窜改,以及军事事件窜改等身分的影响,各国与富商等直接或直接的与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签订合约,使得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事迹大幅生长;但天下各国对此类公司的法律标准并不分歧,比如公司的注册、答应证、司法统领权等,且畴昔曾有侵犯人权的记载[2],使得私家军事办事公司在国际法的法律职位上仍处於恍惚地带。
军事练习与参谋
私家军事公司
概述
并不是统统的公司行动人都合适国际法下的雇佣军定义,按照2008年通过的《蒙特勒文件》(Montreux Document),将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雇员定义为「具有武装的布衣」,并将全称定名为公营军事和安保办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and Security Companies,PMSC),以是已将私家军事办事公司与佣兵区隔开来。2012年时,结合国已把雇佣兵与私家军事办事公司的题目分开会商。[5]
private military company
私家军事办事:即军事援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