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第5页/共5页]
在以上章节中已经分章阐发、研讨了东盟海运立法以及对东盟海运立法有着首要影响的泰国的海运立法,根基能够得出结论是受《海牙法则》和《汉堡法则》的影响而制定的,但也有其超前之处。就东盟目前包含海运立法在内的《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和谈》而言,实在际上对实施多式联运运营人任务的人,包含相称于海运履约方的海运区段“承运人”规定合用该和谈的统统规定,而该和谈的规定在前面几章已经别离切磋,包含了权力、任务、任务以及时效、统领权等规定。
张永坚:“如何评价《鹿特丹法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但笔者根据欧盟对《鹿特丹法则》的主静态度(见第三章第四节题目二),并且,目前欧盟国度中西班牙已经批准了《鹿特丹法则》,这将会起着动员欧盟国度签订或批准新法则的法度。运输法事情组美国代表团初级参谋Michael F.Sturley说,“美国批准《鹿特丹法则》将是美国在国际海运事件中获得带领角色的首要的和必不成少的一步。――条约反应了大部分美国代表团的定见。但是如果美国没有批准条约,统统这些胜利将没成心义。美国在运输法条约协商过程中如此主动,也如此胜利,如果美国将来不批准条约,那么美国在此后的其他国际和谈的协商过程中想要有更多影响将是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