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汉堡规则》[第9页/共10页]
第三十一条退出其他条约
第二十二条仲裁
第二十条诉讼时效
6.在本条约订正案见效后交存在任何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或插手书,应视为合用经订正的条约。
7.如果货色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对或忽视连同其他启事所引发的,承运人仅在归于他们的不对或忽视所引发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的范围内负补偿任务,但承运人须证明不属于此种不对或忽视所形成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的数额。
(b)遵循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提早托付的补偿任务,以相称于该提早托付货色对付出运费的2.5倍的数额时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规定的对付运费总额。
2.固然有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如经证明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是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成心形成这类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作出的行动或不可为,或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明知能够会产生这类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而仍不顾结果作出的行动或不可为产生的,则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无权享用第六条所规定的任务限额的好处。
1.在成为本条约缔约国时,凡是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同一提单多少法则的国际条约(一九二四年条约)的缔约国,都必须告诉作为一九二四年条约保管人的比利时当局退出该条约,并声明该退出自本条约对该国见效之日起见效。
第十四条提单的签发
(a)按照经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弥补议定书订正的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在核能范畴中第三方补偿任务的巴黎条约或者按照一九六三年蒲月二十一日关于核侵害的民事补偿任务的维也纳条约,或
第十八条提单以外的单证
1.本条约各条规定无毛病海上运输条约或国度法律中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规定的合用。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色的人。
2.本条约须经具名国批准、接管或承认。
(ii)按照装货港合用的法律或规章,货色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熟谙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当局和汉堡自在汉萨市供应给集会的各种便当以及对与会者的美意接待,对集会的胜利裨益很多,
第四部分运输单证
(i)提单的签发地点;
1.缔约国能够在任何时候书面告诉保管人退出本条约。
2.在本条约订正案见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或插手书,应视为合用于经点窜后的本条约。
6.除分摊共同海损外,承运人对因在海上采纳救济性命的办法或救济财产的公道办法而形成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不负补偿任务。
1.按本条约规定在有关货色运输的司法法度中,被告能够挑选在如许的法院提告状讼,遵循该法院地点国法律该法院有权统领,并且以下地点之一名于该法院统领范围:
4.(a)如已在按本条第1或第2款规定有统领权的法院提告状讼,或已由如许的法院作出讯断,不异当事方之间不得基于不异来由,提起新的诉讼,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的讯断在提起新诉讼地的国度不能履行;
第二十八条具名、批准、接管、承认、插手
1.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领受货色时,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
4.承运人和托运人能够通过和谈肯定超越第1款规定的补偿任务限额。
4.所通过的任何订正案自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管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接管订正案时,应将表示接管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