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汉堡规则》[第8页/共10页]
1.缔约国能够在任何时候书面告诉保管人退出本条约。
(ii)签订条约地,但该条约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停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
(h)如提单副本超越一份,列明提单副本的份数;
1.“承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定立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任何人。
(f)海上运输条约规定的装货港及承运人在装货港领受货色的日期;
(a)托运人对承运人和任何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类货色而形成的丧失负补偿任务。并且
第二十六条记帐单位
第二十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管人
5.关于活植物,承运人对此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别风险所形成的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不负补偿任务。如果承运人证明他是遵循托运人给他的关于植物的任何特别唆使行事的,并证明按照实际环境,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能够归之于这类风险时,则应推定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就是如许引发的,除非证明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的全数或部分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的。
第三十三条对限额和记帐单位或货币单位的订正
(c)承运人的称呼和首要停业所;
“感激结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结合国贸易和生长集会对海上货色运输法律的简化和调和所作出的出色进献,
(g)海上运输条约规定的卸货港;
2.固然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能够增加本条约中规定的他的任务和任务。
2.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书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如在告诉中规定了较长的刻日,则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后在该较耐久限届满时见效。
(n)如经两边明白和谈,应列明货色在卸货港托付的日期或刻日;和
1.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领受货色时,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
1.托运人必须以恰当的体例在伤害货色上加上伤害的标记或标签。
第二十三条条约条目
4.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和插手书应由结合国秘书长保管。
3.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今后,本条约对统统不是具名国的国度开放,以便插手。
2.本条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项规定无毛病在本条约缔结之日已见效的有关该两条所措置事项的任何其他多边条约的强迫性规定的合用,但须争端完整产生在其首要停业所位于这类其他条约的缔约海内的当事方之间。但是,本款不影响本条约第二十二条第4款的合用。
第十二条普通法则
(i)火警所引发的货色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如果索赔人证明火警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对或忽视引发的;
4.仲裁人或仲裁庭该当利用本条约的各项法则。
2.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议定,货色应当或能够在舱面上载运,承运人必须在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条约的其他单证上载列呼应申明。如无此项申明,承运人有任务证明,曾经达成在舱面上载运的和谈。但承运人无权援引这类和谈对抗包含收货人在内的,信赖并持有提单的第三方。
3.提单贫乏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子,但该单证必须合适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