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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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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汉堡规则》[第7页/共10页]

3.任何人如在运输期间,明知货色的伤害特性而加以领受,则不得援引本条第2款的规定。

第七条对非条约索赔的合用

结合国海上货色运输集会通过的决定

3.除第八条规定的环境外,从承运人和本条第2款所指的任何人获得的补偿金额的总数,不得超越本条约所规定的任务限额。

3.遵循本条约有关货色运输的统统法律诉讼,不得在本条第1或第2款没有规定的地点提起。本款的规定无毛病缔约国采纳临时性或庇护性办法的统领权。

第二十四条共同海损

(i)将货色托付收货人;或

1.如经证明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是由承运人成心形成这类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作出的行动或不可为,或由承运人明知能够会产生这类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而仍不顾结果作出的行动或不可为产生的,则承运人无权享用第六条所规定的任务限额的好处。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

“决定把集会通过的公商定名为:一九七八年结合国海上货色运输条约,

以下全权代表,经其当局正式受权,已在本条约上具名,以资证明。

3.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今后,本条约对统统不是具名国的国度开放,以便插手。

(l)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提到的声明;

(iii)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a)货色的品类,辨认货色必须的首要标记,如属伤害品,对货色的伤害特性所作的明白申明,包数或件数及货色的重量或以其他体例表示的数量等,统统这些项目均由托运人供应;

3.集会的任何决定必须由与会国度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订正案由保管人送交统统缔约国以便接管,并通报统统该条约的具名国。

第十七条托运人的包管

托运人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蒙受的丧失或船舶所蒙受的破坏不负补偿任务,除非这类丧失或破坏是由托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托运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类丧失或破坏也不负任务,除非这类丧失或破坏是由他本身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

第三十四条退出

1.本条约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之前在纽约结合国总部对统统国度开放,以供具名。

6.本条规定无毛病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追索权。

“感激结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结合国贸易和生长集会对海上货色运输法律的简化和调和所作出的出色进献,

(b)条约订登时,但该条约须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停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

第六条任务限额

第二十五条其他条约

(n)如经两边明白和谈,应列明货色在卸货港托付的日期或刻日;和

5.固然有以上各款的规定,在遵循海上运输条约提出索赔以后,当事各方达成的指定索赔人能够提告状讼的地点的和谈应属有效。

第十四条提单的签发

(h)如提单副本超越一份,列明提单副本的份数;

3.对核变乱形成的侵害,按本条约规定不产生补偿任务,如果核装配操纵人按照以下规定对该侵害负补偿任务:

5.本条约各项规定无毛病缔约国利用在本条约缔结之日已经见效的任何其他国际条约,而该条约是强迫性地合用于首要运输体例不是海上运输的货色运输条约。本规定也合用于此种国际条约今后的任何订正或点窜。

(b)如果提单已让渡给信赖提单上有关货色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含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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