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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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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汉堡规则》[第6页/共10页]

3.对核变乱形成的侵害,按本条约规定不产生补偿任务,如果核装配操纵人按照以下规定对该侵害负补偿任务:

2.当托运人将伤害货色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必须奉告货色的伤害性,需求时并奉告应采纳的防备办法。如果托运人没有如许做,并且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又未从其他方面得知货色的伤害特性,则:

2.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或插手书交存之今后成为本条约缔约国的每一个国度,本条约自该邦交存呼应文件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

2.时效刻日自承运人托付货色或部分货色之日开端,如未托付货色,则自货色应当托付的最后一日开端。

(h)如提单副本超越一份,列明提单副本的份数;

2.就本条第1款而言,鄙人述起讫期间,承运人应视为已掌管货色:

(n)如经两边明白和谈,应列明货色在卸货港托付的日期或刻日;和

3.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分歧用于租船条约。但是,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条约签发的,并绘制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干系,则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合用于该提单。

“建议本条约所载的法则称为汉堡法则。”

2.固然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能够增加本条约中规定的他的任务和任务。

4.如果条约规定,货色将在一个议定的刻日内分批运输,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合用于每批运输。但是,如果运输是遵循租船条约停止的,则合用本条第3款的规定。

对本条约不得作任何保存。

(c)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第三条对本条约的解释

4.被要求补偿的人,能够在时效刻日内的任何时候,向索赔人提出版面申明,耽误时效刻日。该刻日还能够用另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耽误。

第二十四条共同海损

4.所通过的任何订正案自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管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接管订正案时,应将表示接管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

以下全权代表,经其当局正式受权,已在本条约上具名,以资证明。

(b)按照规定对这类侵害补偿的国度法律,但此种法律须在各方面都同巴黎条约或维也纳条约那样无益于能够蒙受侵害的人。

2.提单能够由承运人受权的人具名。提单由载运货色船舶的船长具名应视为代表承运人具名。

2.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书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如在告诉中规定了较长的刻日,则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后在该较耐久限届满时见效。

(b)遵循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提早托付的补偿任务,以相称于该提早托付货色对付出运费的2.5倍的数额时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规定的对付运费总额。

2.遇有不较着的灭失或破坏:在货色托付收货人之今后持续十五天内未送交书面告诉,则本条第1款的规定呼应地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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