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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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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汉堡规则》[第5页/共10页]

(b)仲裁条目或和谈中为此目标而指定的任何地点。

6.如果货色由实际承运人托付,按照本条送给他的任何告诉具有如同送交承运人的划一效力,一样,送交承运人的任何告诉具有如同送交实际承运人的划一效力。

(b)货色的表面状况;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

(ii)按照装货港合用的法律或规章,货色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第九条舱面货

第二十七条保管人

3.如违背本条第1款的规定将货色载运在舱面上,或承运人不能遵循本条第2款援引在舱面上载运的和谈,固然有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仍须对仅因为在舱面上载运而形成的货色灭失或破坏以及提早托付负补偿任务,而其补偿任务的限额,视环境别离遵循本条约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规定肯定。

托运人对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蒙受的丧失或船舶所蒙受的破坏不负补偿任务,除非这类丧失或破坏是由托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托运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类丧失或破坏也不负任务,除非这类丧失或破坏是由他本身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

(c)承运人的称呼和首要停业所;

1.本条约不窜改有关海运船舶统统人任务限额的国际条约或国度法律中规定的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权力或任务。

(k)收货人对付运费金额或由收货人付出运费的其他申明;

4.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任务,则在此任务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任务。

4.所通过的任何订正案自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管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接管订正案时,应将表示接管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

2.本条约须经具名国批准、接管或承认。

(a)托运人对承运人和任何实际承运人因载运这类货色而形成的丧失负补偿任务。并且

4.如遵循有关海上运送搭客及其行李的任何国际条约或国度法律,承运人对行李的任何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负补偿任务,则按照本条约规定不产生补偿任务。

4.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成心欺骗,承运人不得享用本条约所规定的任务限额的好处,并且对因为信赖提单上所载货色的描述而行事的包含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蒙受的丧失负补偿任务。

2.时效刻日自承运人托付货色或部分货色之日开端,如未托付货色,则自货色应当托付的最后一日开端。

(b)就本条而言,为履行讯断而采纳办法,不该视为提起新的诉讼;

7.如果货色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对或忽视连同其他启事所引发的,承运人仅在归于他们的不对或忽视所引发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的范围内负补偿任务,但承运人须证明不属于此种不对或忽视所形成的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的数额。

第二十八条具名、批准、接管、承认、插手

“结合国海上货色运输集会,

2.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书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如在告诉中规定了较长的刻日,则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后在该较耐久限届满时见效。

2.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或插手书交存之今后成为本条约缔约国的每一个国度,本条约自该邦交存呼应文件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

(c)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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