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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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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汉堡规则》[第4页/共10页]

(g)海上运输条约规定的卸货港;

(j)承运人或其代表的具名;

(e)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收货人的称呼;

(a)一国的某一地点,该国国土内应有:

3.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答应在保存以外:

第二十六条记帐单位

1.本条约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之前在纽约结合国总部对统统国度开放,以供具名。

3.本条第2款所指的货币单位即是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六十五点五毫克黄金。将第2款所指的数额换算成国度货币时,应按该国法律规定办理。

7.“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条约和货色由承运人领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包管托付货色的单证。单证中关于货色应托付指定收货人或按唆使托付,或托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包管。

1.如经证明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是由承运人成心形成这类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作出的行动或不可为,或由承运人明知能够会产生这类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而仍不顾结果作出的行动或不可为产生的,则承运人无权享用第六条所规定的任务限额的好处。

第二十五条其他条约

(i)提单的签发地点;

第六条任务限额

1.经很多于三分之一的本条约缔约国的要求,保管人应召开缔约国集会,以订正或者点窜本条约。

1.遵循本条约,承运人对货色的任务期间包含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色在承运人掌管的全数期间。

(ii)按照装货港合用的法律或规章,货色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第九条舱面货

第二十七条保管人

第十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补偿任务

3.每一缔约国应将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合用于在本条约对该国见效之日或厥后签订的海上运输条约。

4.如果本条第2款(b)项的规定分歧用或不能援引,而伤害货色对生命或财产形成实际伤害时,可视环境需求,将货色卸下、烧毁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补偿,但共同海损分摊的任务或遵循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应负的补偿任务除外。

5.“货色”包含活植物,凡货色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近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者货色是包装的,而这类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供应的,则“货色”包含它们在内。

货色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12500货币单位,或货色净重每公斤37.5货币单位。

兹获得以下共同谅解:按照本条约,承运人的任务以推定不对或忽视的原则为根本。也就是说,凡是由承运人负举证任务,但在某些环境下,条约的规定会窜改这一法则。

(l)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提到的声明;

(b)至承运人将货色托付以下各方时止:

3.对核变乱形成的侵害,按本条约规定不产生补偿任务,如果核装配操纵人按照以下规定对该侵害负补偿任务:

第十九条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的告诉

(b)当运输器具本身遭到灭失或破坏时,该运输器具如不属于承运人统统或供应,即视为一个伶仃的货运单位。

3.提单贫乏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子,但该单证必须合适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要求。

1.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别人确知或有公道的按照思疑提单所载有关货色的品类、首要标记,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精确地表示实际领受的货色,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环境下,没有精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色,或者他无恰当的体例来查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别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存,说明不符之处、思疑按照、或无恰当的查对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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