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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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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汉堡规则》[第10页/共10页]

兹获得以下共同谅解:按照本条约,承运人的任务以推定不对或忽视的原则为根本。也就是说,凡是由承运人负举证任务,但在某些环境下,条约的规定会窜改这一法则。

第七部分最 后 条 款

1.当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领受货色时,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必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

2.遵循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本条约见效时,本条约的保管人必须将见效日期和本条约对其见效的缔约国国名,告诉一九二四年条约的保管人比利时当局。

6.本条各款不影响遵循海上运输条约提出索赔以后,当事各方所订立的有关仲裁和谈的效力。

“熟谙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当局和汉堡自在汉萨市供应给集会的各种便当以及对与会者的美意接待,对集会的胜利裨益很多,

第二十六条记帐单位

(i)提单的签发地点;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拜托履行货色运输或部分货色运输的任何人,包含受拜托履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第三十四条退出

3.时效刻日开端之日不计算在刻日内。

第六条任务限额

5.固然有以上各款的规定,在遵循海上运输条约提出索赔以后,当事各方达成的指定索赔人能够提告状讼的地点的和谈应属有效。

2.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别人未在提单上讲明货色的表面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说明货色的表面状况杰出。

4.本条第1款最后一句所述的计算及本条第三款所述的换算应如许停止,即尽能够使以缔约国货币表示的数额与在第六条内以记帐单位表示的数额的实际代价不异。缔约国在具名时或在交存其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和插手书时,或在操纵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挑选时,以及在计算体例或换算成果有窜改时,必须视环境,将遵循本条第1款决定计算的体例或本条第3款所述的换算成果,告诉条约保管人。

2.当托运人将伤害货色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托运人必须奉告货色的伤害性,需求时并奉告应采纳的防备办法。如果托运人没有如许做,并且该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又未从其他方面得知货色的伤害特性,则:

2.在本条约订正案见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或插手书,应视为合用于经点窜后的本条约。

1.本条约第六条所指的记帐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构造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第六条所述的数额应按在讯断日或当事各方议定之日该国货币的代价换算为该国货币。凡属国际货币基金构造成员的本条约缔约国,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本国货币代价应按国际货色基金构造中上述日期停止停业和买卖中利用的定值体例计算。非国际货币基金构造成员的本条约缔约国,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本国货币代价,应按该国决定的体例计算。

第三十二条订正和点窜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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