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汉堡规则》[第2页/共10页]
(iii)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1.经很多于三分之一的本条约缔约国的要求,保管人应召开缔约国集会,以订正或者点窜本条约。
2.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书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如在告诉中规定了较长的刻日,则退出本条约自保管人收到告诉后在该较耐久限届满时见效。
第三十四条退出
第十一条联运
第十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补偿任务
2.本条约对承运人任务的统统规定也合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其所实施的运输的任务。如果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告状讼,应合用第七条第2款、第3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
2.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管书、承认书或插手书交存之今后成为本条约缔约国的每一个国度,本条约自该邦交存呼应文件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见效。
4.如果条约规定,货色将在一个议定的刻日内分批运输,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合用于每批运输。但是,如果运输是遵循租船条约停止的,则合用本条第3款的规定。
2.本条约须经具名国批准、接管或承认。
(a)当利用集装箱、货盘或近似运输器具拼装货色时,如果签发了提单,在提单中列明的,或在证明海上运输条约的任何其他单证中列明的,装在这类运输器具内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即视为件数或货运单位数。除上述环境外,这类运输器具内的货色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2.任何保函或和谈,据此托运人包管补偿承运人因为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供应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色的表面状况讲明保存而签发提单所引发的丧失,对包含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第二十二条仲裁
1.海上运输条约、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条约的任何其他单证中的任何条目,在其直接或直接违背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均属无效。这类条目的无效不影响作为该条约或单证的其他部分规定的效力。将货色的保险好处让给承运人的条目,或任何近似条目,均属无效。
结合国海上货色运输集会通过的决定
(a)提单是承运人领受,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色的开端证据;
(ii)按照装货港合用的法律或规章,货色必须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第十四条提单的签发
第九条舱面货
4.(a)如已在按本条第1或第2款规定有统领权的法院提告状讼,或已由如许的法院作出讯断,不异当事方之间不得基于不异来由,提起新的诉讼,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的讯断在提起新诉讼地的国度不能履行;
1.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报酬制止该变乱产生及厥结果已采纳了统统所能公道要求的办法,不然承运人应对因货色灭失或破坏或提早交货所形成的丧失负补偿任务,如果引发该项灭失、破坏或提早托付的变乱,如同第四条所述,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产生的。
(g)海上运输条约规定的卸货港;
“建议本条约所载的法则称为汉堡法则。”
第三十三条对限额和记帐单位或货币单位的订正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色的人。
2.“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拜托履行货色运输或部分货色运输的任何人,包含受拜托履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
1.本条约规定的各项抗辩和任务限额,合用于海上运输条约所触及的货色的灭失或破坏,以及提早托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非论这类诉讼是按照条约、侵权行动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