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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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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汉堡规则》[第2页/共10页]

3.这类保函或和谈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讲明本条第2款所指的保存是成心欺骗,信赖提单上对货色的描述而行事的包含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前面这类环境下,如未讲明的保存与由托运人供应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遵循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赐与补偿。

4.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任务,则在此任务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任务。

3.在签发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条约的任何其他单证时,此中必须载有一项声明,申明该项运输遵循本条约的各项规定,任何背叛本条约而有害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目,均属无效。

(i)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

第六条任务限额

3.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今后,本条约对统统不是具名国的国度开放,以便插手。

第三部分托运人的任务

(b)当运输器具本身遭到灭失或破坏时,该运输器具如不属于承运人统统或供应,即视为一个伶仃的货运单位。

1.托运人必须以恰当的体例在伤害货色上加上伤害的标记或标签。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十八条具名、批准、接管、承认、插手

(b)海上运输条约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海内,或

(a)当利用集装箱、货盘或近似运输器具拼装货色时,如果签发了提单,在提单中列明的,或在证明海上运输条约的任何其他单证中列明的,装在这类运输器具内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即视为件数或货运单位数。除上述环境外,这类运输器具内的货色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1.(a)遵循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货色灭失或破坏形成的丧失所负的补偿任务,以灭失或破坏的货色每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相称于835记帐单位或净重每公斤2.5记帐单位的数额为限,二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

第二条合用范围

1.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色移交给他之今后第一个事情日内将灭失或破坏的书面告诉送交承运人,叙明灭失或破坏的普通性子,不然此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托付运输单证上所述货色的开端证据或如未签发这类单证,则应作为无缺无损地托付货色的开端证据。

(a)被告的首要停业所,或如无首要停业所时,其凡是居处;或

第六部分补 充 规 定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一九六八年仲春二十三日签订的点窜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同一提单多少法则的国际条约的议定书的缔约国呼应合用。

2.本条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项规定无毛病在本条约缔结之日已见效的有关该两条所措置事项的任何其他多边条约的强迫性规定的合用,但须争端完整产生在其首要停业所位于这类其他条约的缔约海内的当事方之间。但是,本款不影响本条约第二十二条第4款的合用。

5.关于活植物,承运人对此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别风险所形成的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不负补偿任务。如果承运人证明他是遵循托运人给他的关于植物的任何特别唆使行事的,并证明按照实际环境,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能够归之于这类风险时,则应推定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就是如许引发的,除非证明灭失、毁伤或提早托付的全数或部分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的。

1.本条约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之前在纽约结合国总部对统统国度开放,以供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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