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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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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汉堡规则》[第1页/共10页]

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以证明收到待运的货色,该单证就是订立海上运输条约和承运人领受该单证中所述货色的开端证据。

2.遵循本条第一款(a)项规定,在计算较高数额时,应遵循以下法则:

第五条任务根本

(iii)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3.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分歧用于租船条约。但是,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条约签发的,并绘制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干系,则本条约的各项规定合用于该提单。

(e)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条约的其他单证规定,本条约各项规定或实施本条约的任何国度的立法,应束缚该条约。

(a)海上运输条约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海内,或

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

1.在成为本条约缔约国时,凡是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同一提单多少法则的国际条约(一九二四年条约)的缔约国,都必须告诉作为一九二四年条约保管人的比利时当局退出该条约,并声明该退出自本条约对该国见效之日起见效。

(e)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收货人的称呼;

(c)就本条而言,遵循本条第2款(a)项将诉讼转移到同一个国度的另一法院,或转移到另一个国度的法院,不该视为提起新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具名、批准、接管、承认、插手

3.“托运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色实际托付给海上货色运输条约有关的承运人的任何人。

5.固然有以上各款的规定,在遵循海上运输条约提出索赔以后,当事各方达成的指定索赔人能够提告状讼的地点的和谈应属有效。

为此目标决定缔结一个条约,和谈以下:

(a)货色的品类,辨认货色必须的首要标记,如属伤害品,对货色的伤害特性所作的明白申明,包数或件数及货色的重量或以其他体例表示的数量等,统统这些项目均由托运人供应;

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订于汉堡,副本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划一效力。

(i)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

1.托运人应视为已向承运人包管,由他供应列入提单的有关货色的品类、标记、件数、重量和数量等项目精确无误。托运人必须补偿承运人因为这些项目标不精确而导致的丧失。托运人即便已将提单让渡,仍须负补偿任务。承运人获得的这类补偿权力,毫不减轻他遵循海上运输条约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负的补偿任务。

2.如果这类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而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能证明他是在受雇职务范围熟行事的,则有权操纵承运人按照本条约有权援引的抗辩和任务限额。

3.本条第2款所指的货币单位即是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六十五点五毫克黄金。将第2款所指的数额换算成国度货币时,应按该国法律规定办理。

(b)按照环境需求,能够随时将货色卸下,烧毁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补偿;

对本条约不得作任何保存。

第二十条诉讼时效

(a)当利用集装箱、货盘或近似运输器具拼装货色时,如果签发了提单,在提单中列明的,或在证明海上运输条约的任何其他单证中列明的,装在这类运输器具内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即视为件数或货运单位数。除上述环境外,这类运输器具内的货色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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