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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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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海牙规则》[第3页/共4页]

6.在将货色移交给按照运输条约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色的灭失和侵害的普通环境,已用书面告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类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遵循提单规定托付货色的开端证据。

拟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应将其企图以书面告诉比利时当局,并送交其插手的文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当局档案库。

5.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环境下对货色或与货色有关的灭失或侵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越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卖力;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色的性子和代价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说明的,不在此限。

1.非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发的灭失或破坏,都不卖力,除非形成的启事是因为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失职责;使船舶适航;包管适本地装备海员、设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合并安然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色。凡因为船舶不适航所引发的灭失和侵害,对于已恪失职责的举证任务,应由按照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别人承担。

欲利用此项权力的国度,应通过比利时当局将其企图告诉其他国度,由比利时当局安排召开集会事件。

比利时当局,应立即将有关记录初次交存批准书的议定书和上段所指的告诉,随附批准书等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交际路子送交已签订本条约或已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在上段所指环境下,比利时当局应于收到告诉的同时,知照各国。

具名议定书

但本条规定分歧用于遵循浅显贸易法度成交的普通贸易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财物的性子和状况,或据以进交运输的环境、条目和前提,有订立特别和谈的公道需求时,才气合用。

4.为救济或诡计救济海上性命或财产而产生的绕航,或任何公道绕航,都不能作为粉碎或违背本条约或运输条约的行动;承运人对由此而引发的任何灭失或侵害,都不卖力。

1.承运人须在停航前和停航时恪失职责:

该项声明如已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开端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束缚力或终究效力。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两边和谈,可规定分歧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比利时当局应立即将插抄本条约告诉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已签订本条约或已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并说明它收到上述告诉的日期。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色运输的任何船舶。

第三条

本条约的规定,分歧用于租船条约,但如果提单是按照租船条约签发的,则上述提单应合适本条约的规定。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毛病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目。

第六条

2.非论承运人或船舶,对因为以下启事引发或形成的灭失或破坏,都不卖力:(a)船长、海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职员,在飞行或办理船舶中的行动、忽视或不实施任务。(b)火警,但因为承运人的实际不对或私谋所引发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害、伤害和不测变乱。(d)战役行动。(e)公敌行动。(f)君主、当权者或群众的截留或管束,或依法扣押。(g)检疫限定。(h)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动或不可为。(i)非论因为任何启事所引发的部分或全面歇工、关厂停止或限定事情。(j)暴动和动乱。(k)救济或诡计救济海上性命或财产。(l)因为货色的固出缺点、性子或缺点引发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破坏。(m)包装不善。(n)唛头不清或不当。(o)虽恪失职责亦不能发明的潜伏缺点。(p)非因为承运人的实际不对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职员的不对或忽视所引发的其他任何启事;但是要求援引这条免责好处的人应卖力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破坏既非因为承运人的实际不对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职员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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