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牙规则》[第2页/共4页]
本条约所提到的货币单位为金价。
自本条约具名之日起不超越二年的刻日内,比利时当局应与已声明拟批准本条约的缔约国保持联络,以便决定是否使本条约见效。批准书应于各缔约国协商肯定的日期交存于布鲁塞尔。初次交存的批准书应载入由插手国代表及比利时交际部长签订的议定书内。
第十一条
第七条
除非从货色托付之日或应托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环境下都免除对灭失或侵害所负的统统任务。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侵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查验和盘点货色相互赐与统统公道便当。
第十六条
本条约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统统人任务限定的任何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力和任务。
各缔约国得保存以下权力:
今后交存的批准书,应以书面告诉送交比利时当局,并随附批准文件。
但本条规定分歧用于遵循浅显贸易法度成交的普通贸易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财物的性子和状况,或据以进交运输的环境、条目和前提,有订立特别和谈的公道需求时,才气合用。
拟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应将其企图以书面告诉比利时当局,并送交其插手的文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当局档案库。
第一条
第十条
该项声明如已经载入提单,即做为开端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束缚力或终究效力。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两边和谈,可规定分歧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6.在将货色移交给按照运输条约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色的灭失和侵害的普通环境,已用书面告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类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遵循提单规定托付货色的开端证据。
在签订《同一提单的多少法律法则的国际条约》时,以下具名的全权代表都已采取本议定书;本议定书如同已将其条目列入它所凭借的条约那样,具有一样的效力。
本条约所用以下各词,含义以下:
(a)与开端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供应者不异的、为辨认货色所需的首要唛头,如果这项唛头是以印戳或其他体例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色上,或在此中装有货色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唛头凡是应在航程结束时仍能保持清楚可认。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包管,由他供应的唛头、号码、数量和重量均精确无误;并应补偿给承运人因为这些项目不精确所引发或导致的统统灭失、破坏和用度。承运人的这类补偿权力,并不减轻其按照运输条约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任务和任务。
比利时当局应立即将插抄本条约告诉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已签订本条约或已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并说明它收到上述告诉的日期。
第八条
凡缔约国中不以英镑作为货币单位的,得保存其将本条约所指的英镑数额以四舍五入的体例折合为本国货币的权力。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无毛病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色于装船之前或卸船今后所受灭失或侵害,或与货色的保管、顾问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侵害所答允担的任务与任务,订立任何和谈、规定、前提、保存或免责条目。
欲利用此项权力的国度,应通过比利时当局将其企图告诉其他国度,由比利时当局安排召开集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