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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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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海牙规则》[第1页/共4页]

欲利用此项权力的国度,应通过比利时当局将其企图告诉其他国度,由比利时当局安排召开集会事件。

各国法律可觉得债务人保存按船舶到达卸货港之日告诉的兑换率,以本国货币偿清其有关货色的债务的权力。

任何一个缔约都城有权就考虑点窜本条约事项,要求召开新的集会。

第十三条

本条约在首批交存批准书的各国之间,于议定书记录此项交存之日起一年后开端见效。而后批准或插抄本条约的各国或按照第十三条规定使条约见效的各国,于此比利时当局收到第十一条第二款落第十二条第二段所指的告诉六个月后见效。

第一条

2.除遵循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恰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顾问和卸载所运货色。

2.非论承运人或船舶,对因为以下启事引发或形成的灭失或破坏,都不卖力:(a)船长、海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职员,在飞行或办理船舶中的行动、忽视或不实施任务。(b)火警,但因为承运人的实际不对或私谋所引发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害、伤害和不测变乱。(d)战役行动。(e)公敌行动。(f)君主、当权者或群众的截留或管束,或依法扣押。(g)检疫限定。(h)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动或不可为。(i)非论因为任何启事所引发的部分或全面歇工、关厂停止或限定事情。(j)暴动和动乱。(k)救济或诡计救济海上性命或财产。(l)因为货色的固出缺点、性子或缺点引发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破坏。(m)包装不善。(n)唛头不清或不当。(o)虽恪失职责亦不能发明的潜伏缺点。(p)非因为承运人的实际不对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职员的不对或忽视所引发的其他任何启事;但是要求援引这条免责好处的人应卖力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破坏既非因为承运人的实际不对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职员的不对或忽视所形成。

第六条

第五条

本条约各条规定,都不影响有关海运船舶统统人任务限定的任何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力和任务。

这类退出只对提出告诉的国度有效,见效日期从上述告诉送达比利时当局之日起一年今后开端。

1.规定如产生第四条第二款第(c)项至第(p)项所述环境,提单持有人应有权就未在第(a)项提及的因为承运人本人或其雇佣职员的不对所引发的灭失或破坏,制定任务轨制。

在签订《同一提单的多少法律法则的国际条约》时,以下具名的全权代表都已采取本议定书;本议定书如同已将其条目列入它所凭借的条约那样,具有一样的效力。

今后交存的批准书,应以书面告诉送交比利时当局,并随附批准文件。

7.货色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前已获得这类货色的物权票据,应交还这类票据,调换“已装船”提单。但是,也能够按照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票据上说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颠末如许说明的上述票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三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拟插抄本条约的国度,应将其企图以书面告诉比利时当局,并送交其插手的文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当局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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