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点击功能呼出

下一页

A-
默认
A+
护眼
默认
日间
夜间
上下滑动
左右翻页
上下翻页
《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上一页 设置 下一页

第四章海运履约方的法律地位[第3页/共16页]

以上条目就说了然《鹿特丹法则》冲破了传统运输法条约对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强迫性合用的体系,规定了批量条约能够在必然前提下背叛条约的条目,表现了条约自在,但同时也对批量条约的背叛提出了限定,仍然表现了运输条约的法定原则。是以,能够如许说《鹿特丹法则》下批量条约反应了海上货色运输条约从一开端的左券自在到条约法定遭到诸多限定,再到《鹿特丹法则》建立批量条约自在,必然前提下享用自在的光辉,静态表现了条约自在到条约法定再到必然前提下条约自在的变动,反应了一种条约自在理性的回归。在各种海上运输形式中,批量条约在中美航路、中欧航路早就呈现并闪现逐年增加的环境,《鹿特丹法则》根基采取美国的观点,将批量条约写了出来,在必然的前提下合用和限定下背叛。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引发中国的正视。笔者以为美国热中于批量条约,并通过本身的综合气力博弈终究将批量条约归入《鹿特丹法则》,不过是考虑到美国事贸易、航运强国并且是收支口大国,海上货色运输量大,较大的条约自在权能够使美国借助本身的强国身份,在背叛条约条目时通过自在协商获得更大的便利和好处。王威:“《鹿特丹法则》下批量条约自在法律题目研讨”,载《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1期。

法律职位是指天然人、法人等在详细的法律干系中所具有的主体职位,反应主体在该法律干系中所具有的权力任务的性子,胡正良:“船舶办理公司的法律职位与任务”,载《天下海运》2004年第3期。海运履约方的法律职位就是其所涵盖的详细形状在海上货色运输干系中所享有权力和承担任务的外在表示情势,这类表示情势能够表现其本身的特性和属性。

综上所述,海运履约方的法律职位在海上货色运输法律干系中的表现很特别,一方面他基于和承运人的贸易条约,以本身的名义、独立实施本身负有的承运人运输条约项下的任务,究竟上完成了承运人的运输事情,彰显了承运人的独立条约人或分条约人的身份;另一方面他基于《鹿特丹法则》法定的启事,享有承运人的抗辩、任务限定权力、承担承运人的管货、适航等核心任务、对货方负有补偿任务,并具有本身的奇特的诉讼体系,与货方之间构成了准条约干系,实现对条约相对性原则的全面冲破。是以,海运履约方在海上货色运输法律干系中的法律职位的两面性,决定了必须为其构建一种独立的、全面的法律轨制体系,标准并同一其在参与海上货色运输过程中的权力、任务、任务以及诉讼等干系,如许才气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生长,表现《鹿特丹法则》的立法目标。

2、《鹿特丹法则》的相干规定

第二节海运履约体例令职位的几种观点

就海运履约方来讲,《鹿特丹法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前文第四章第一节第二点)表现了条约中与承运人有关的第三人享有承运人抗辩和限定任务权力的规定,是条约相对性的冲破。条约第19条第1款规定,“合适以下前提的,海运履约方必须承担本条约对承运人规定的任务和补偿任务,且有权享有本条约对承运人规定的抗辩和补偿任务限定:(一)海运履约方在一缔约国为运输而领受了货色或在一缔约邦托付了货色,或在一缔约国某一港口实施了与货色有关的各种活动;并且(二)形成灭失、破坏或迟延托付的事件产生在:1.货色达到船舶装货港至货色分开船舶卸货港的期间内,2.货色在海运履约方掌管期间,或3.海运履约方参与实施运输条约所载列任何活动的其他任何时候内”。该条的规定,笔者以为是对条约相对性原则的再一次、全面的冲破,因为根据该条,海运履约方在合适前提下,要承担承运人的任务、任务,而任务和权力是对应的,以是,海运履约方也享有包含条约明白规定的抗辩和任务限定在内的权力,也即海运履约方在处置海上货色运输时,固然和托运人不存在运输条约干系,但却根据《鹿特丹法则》享有承运人的权力,承担承运人的任务和任务。别的,《鹿特丹法则》在第68条专门规定了“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创新性地表现了在诉讼方面的条约相对性的冲破,本书鄙人面的第六章按照条约第十三章时效和第十四章统领权的规定,也扩大研讨了有关海运履约方提起的诉讼方面的内容。是以,综观《鹿特丹法则》,其规定了海运履约方的权力、任务、任务和司法法度,从最后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目”,到《海牙―维斯比法则》中“喜马拉雅条目”的法定化,再到《汉堡法则》扩大到实际承运人轨�

上一页 设置 下一页
温馨提示:
是否自动播放到下一章节?
立即播放当前章节?
确定
确定
取消
pre
play
next
close
返回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