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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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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运履约方的法律地位[第4页/共16页]

3、小结

从海运履约方和承运人的干系来看,承运人的观点佛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恍惚到逐步清楚的过程。海上货色运输中,传统的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缔结运输条约,签发提单,实施运输任务。但跟着航运的生长,这些行动常常由分歧方来完成,就产生了如何对承运人辨认的题目。初期法律对承运人的观点没有明文规定,直到《海牙法则》对承运人第一次定义,这类状况才有所窜改。郭小卿:“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联络与辨别的研讨”,载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网,http:///ss/explore/exploreDetial.php?sId=2331,2007年3月22日。。《汉堡法则》对承运人的定义停止了修改,不再采取“承运人:包含与托运人订立运输条约的船舶统统人和承租人”如许广泛的定义,而是指其本人或以其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色运输条约的任何人。《汉堡法则》对承运人采取的是“订约标准”,即只要与托运人订立了运输条约而不管其是否实际处置运输即被付与承运人的身份,而实际处置运输者只能称之为实际承运人。《汉堡法则》对承运人的定义与《海牙法则》比拟,明显更加清楚,通过是否订立运输条约来辨认承运人在实际中也具有可操纵性。但是,“以其本人名义”的说话解除了英美法“隐名代理”和“未表露拜托人的代理”的合用。其关于代理的分类可分为表露拜托人的代理(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表露拜托人的代理(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前者又可分为显名代理(agency of named principal)和隐名代理(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显名代理指代理人既表白为别人代理,又详细指明拜托人的姓名;隐名代理虽表白本身为别人代理的身份,但不指出拜托人究竟是谁。未表露拜托人的代理指代理人底子不表白本身为别人代理的身份,更不指明拜托人。江平:《中华群众共和国条约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Myra H.Barron,Esp,Who’s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 Who’s An Ewyer,Winter/Spring,1999:460.英美法系国度在实际中构成了一套辨别独立条约人和受雇人的实际,比如,拜托人是否对处置事情的人有比较大的节制权,有的话就是雇佣干系,没有的话就是独立条约干系,并且制定了一些肯定是否有节制干系的标准。英美法系国度辨别独立条约人和受雇人主如果因为赐与二者的庇护和任务的承担分歧,赐与受雇人较大的在公法范畴的庇护,对于独立条约人则普通不予调剂;在任务承担方面,雇首要对受雇人承担任务,而独立条约人在对第三人形成侵害时,普通本身承担任务Richard A. Epstein,Torts,Citic Publishing House,200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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