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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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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运履约方的法律地位[第2页/共16页]

1991年11月14日,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陛下宣布“鉴于被视为权宜之计有关海上货色运输的法律获得国度同意,并由国王公布,被称之为《海上货色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B.E. 2534),在当局宪报公布之日九旬日起满见效”。该部法律是泰国调剂远洋货色运输的首要法律,其职位相称于我国的《海商法》。王威:“《鹿特丹法则》下中国与泰国海运立法切磋”,载《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7期。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分六章61个条则,序言有7个条则,先容了包含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在内的相干观点;第一章承运人的权力与任务,共10个条则,规定了承运人的管船任务―适航任务(第8条)、管货任务(第10条)、舱面货配置任务(第11条)、签发单证的任务(第12条、第13条)等。还规定了承运人的权力,包含承运人的留置权(第15条)等;第二章提单,共13个条则,首要规定有关海上运输的首要单证―提单的有关内容;第三章托运人的权力与任务,共8个条则,首要规定了托运人的照实奉告货色环境的任务(第32条)等。也规定了托运人的权力,主如果托运人的半途停运权(第36条第1款)等;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律任务,共12个条则,规定承运人的根基任务期间(第39条)、承运人的托付货色(第40条)、承运人提早托付任务除外规定(第42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任务干系(第43条、第44条、第45条)、货色破坏、延期托付等索赔的相干期间规定(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等;第五章承运人法律任务的除外规定,共7个条则,首要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或减责事由。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规定(第52条)、火警免责的规定(第53条、第54条)、海上公道绕航免责规定(第55条)、海上运输活生物固有风险免责规定(第56条)等;第六章承运人的任务限定和补偿计算,共4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任务限额以及如何计算补偿。承运人的任务限额规定(第58条、第59条)、承运人任务限额的除外规定(第60条)、货色破坏、丧失的计算体例(第61条)等。王威:“《鹿特丹法则》下中国与泰国海运立法切磋”,载《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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