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运履约方的责任[第1页/共19页]
《鹿特丹法则》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签发可让渡运输单证或可让渡电子运输记录的运输,该持有人提交了可让渡运输单证,并且为第1条第10款第1项第1目述及的人时,还恰当表白了其身份,或已遵循第9条第1款述及的法度证明其为可让渡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承运人应当将货色托付给该持有人;第2款规定在不影响第48条第1款的环境下,可让渡运输单证或可让渡电子运输记录明白规定能够不提交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托付货色的,合用以下法则:(一)如果货色未能托付是因为:1.持有人接到了到货告诉而未在第43条述及的时候和地点内涵货色达到目标地后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色的,2.承运人因宣称是持有人的人未恰当表白其为第1条第10款第1项第1目述及的人之一而谢断交货,或3.承运人经公道尽力没法肯定持有人,要求就货色的托付收回唆使,则承运人能够告诉托运人,要求就货色收回唆使。承运人经公道尽力没法肯定托运人,能够告诉单证托运人,要求就货色的托付收回唆使;(二)承运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1项遵循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唆使托付货色的,消弭承运人在运输条约下向持有人托付货色的任务,而不考虑是否已向承运人提交可让渡运输单证,也不考虑可让渡电子运输记录主张提货的人是否已遵循第9条第1款述及的法度证明其为持有人;(三)承运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5项对持有人负补偿任务的,按照本条第2款第1项收回唆使的人应当赔偿承运人由此蒙受的丧失。该人未能遵循承运人的公道要求供应恰当包管的,承运人能够回绝遵循这些唆使;(四)一人在承运人已按照本条第2款2项托付货色后成为可让渡运输单证或可让渡电子运输记录的持有人,但该人是按照货色托付前的条约安排或其他安排而成为持有人的,其获得对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以外的运输条约下的权力;(五)虽有本条第2款第2项和第4项的规定,一持有人在此项交货后成为持有人,在其成为持有人时不晓得且不成能晓得此项交货的,获得可让渡运输单证或可让渡电子运输记录所包含的权力。条约事项载明估计到货时候,或载明如何获得有关货色是否已托付的信息的,推定该持有人在其成为持有人时已晓得或理应晓得货色托付。
连带债务人之间能够相互追偿是没有贰言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内部事前没有商定债务数额分担干系,是以不成能有基于内部的债务分担干系而构成的内部追偿权。固然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分歧启事产生的,但凡是是基于能够终究归责于某一个债务人的启事此产生的,是以,该债务人应当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负最后任务。正如有人以为,“为了保护公允,在其他债务人实施债务后应答应其向结局任务人求偿”。孔祥俊:“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所谓结局任务人,是指对数个任务的产生应终究卖力的人。杨众新:《侵权法论》,群众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4页。
基于第四章第一节题目二的阐发,笔者以为海运履约方和货方构成了准条约干系,这类准条约干系是基于航运实际的需求,海运履约方通过法定而享有承运人权力,承担承运人任务、任务,面对着托运人或收货人直接的条约或侵权诉讼而拟制出来的,表现了对运输条约相对性原则的全面冲破。是以,这类法定任务在范例上是一种条约任务,也即法定的条约任务,但不是海运履约方本身的条约任务,而是法定且在法定范围内由海运履约方对货方直接承担了承运人的条约任务。除了条约相对性原则的全面冲破能够解释海运履约编制定的条约任务论以外,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承担条约任务有着密切的联络,也即海运履约方的运输行动直接导致承运人是否承担与托运人的条约任务,从这点讲,海运履约方作为承运人承担条约任务的始作俑者,对托运人也承担条约任务,在因果干系上得以理顺。别的,条约相对性原则在任务方面的冲破,毕竟加大了海运履约方的任务,新法则只要规定和承运人一样的任务范例、范围、归责原则等,才气无益于庇护海运履约方的好处,不至于呈现同一货损分歧成果的征象。将海运履约方任务归化为法定的条约任务,势必将原受侵权法调剂之人归入条约法范围,这会粉碎现有的侵权法和条约法二元法律体系吗?正如有学者以为“法律体系虽是表示法律代价判定或好处衡量以内部构成布局,但其本身并非绝对不成变动。为实现新的代价和好处衡量,立法构造或法院讯断,于需求时,得意调剂现行法律体系布局,使其能适应社会需求,贯彻公允公理原则”。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讨》(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