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司法程序[第1页/共20页]
按照《鹿特丹法则》追偿诉讼的法律规定,海运履约方在被认定为负补偿任务的人后,在收到向其本人告状文书之日起90日内或者在海运履约方提起追偿诉讼统领地准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以较父老为准),向其以为对本身的丧失卖力的相对人提告状讼。海运履约方也能够作为被追诉的一方呈现在追偿诉讼当中。
1、海运履约方的时效期间
基于第八章第四节题目一内容的详细规定,比拟较《鹿特丹法则》而言,我国现行法一是规定的比较笼统,比较宽松,没有辨别纯粹的海上货色运输与多式联运胶葛;二是没有停止对承运人诉讼或者对托运人诉讼之类的分别,同一规定了因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胶葛诉讼统领权。在我国没有订正《海商法》,引进海运履约方轨制之前,如许的统领权设置除了笼统、不邃密以外,比如“在多式联运下,若第一阶段是铁路运输,那么始发地就不是某个港口,若对海运承运人提告状讼,‘运输始发地’的说法就不精确”,司玉琢、韩立新:《〈鹿特丹法则〉研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页。尚无大的题目。但一旦引进海运履约方轨制,因其和承运人诉讼的连接点分歧,势需求标准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而此时再简朴地、大一统地标准统领权就会呈现冲突和合用困难,以是,《海商法》在引进海运履约方轨制后,要对根基的海上货色运输胶葛诉讼的统领权作出比较大的订正,乃至于在布局上作出点窜。
4.关于统领权的规定,东盟海运立法已经采取双边统领权的规定。但笔者以为这类规定体例固然便利了分歧主体之间的诉讼,但毕竟对分歧主体之间诉讼的连领受辖点是不不异的,乃至于大不不异,是以,东盟海运立法应当会鉴戒《鹿特丹法则》的立法形式,辨别对分歧主体之间的诉讼肯定统领权。
(一)对中国海运立法的影响和鉴戒
1.关于时效期间,鉴于东盟海运立法已经采取了双边时效,规定时效期间为9个月,笔者以为在这个方面,考虑到东盟的地区性,不管东盟海运立法是做修法,还是今后重新制定新法,都不会做太大的变动,最多时效期间变动为1年。
6.在承认和履行方面,对于该条,东盟海运立法应当会鉴戒《鹿特丹法则》作出近似规定,这在包管根据东盟海运立法作出的讯断的有效性方面有着较大的指引感化,并且对东盟成员国的各自国度好处影响不大。
《海事诉讼特别法度法》第7条规定,“以下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统领:(一)因本地港口功课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地点地海事法院统领;……”
海运履约方不是条约的相对方,对其提告状讼的法院统领范围应当与订约承运人分歧。考虑到海运履约方的范围首要包含处置海上实际运输的海上履约方、港口履约方以及在两港区间内处置海上货色运输的主体,是以,对海运履约方提告状讼的统领范围应当在实在际供应办事的地点或居处等地,详细立法条则建议以下:“因海上货色运输胶葛对海运履约方提起的诉讼,由以下地点地法院停止统领:(一)海运履约方的居处;或者(二)海运履约方领受货色的港口或海运履约方托付货色的港口,或海运履约方处置与货色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港口。”
原文:In Article 3,paragraph 6,subparagraph 4 shall be deleted and replaced by:Subject to paragraph 6bis the carrier and the ship shall in any event be discharged frobility whatsoever in respect of the goods,unless suit is brought within one year of their delivery or of the date when they should have been delivered. This period may,however,be extended if the parties so agree after the cause of action has arisen.《维斯比法则》第1条第2款规定:“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除自货色托付或本应托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告状讼外,在任何环境下,承运人和船舶将被免除对于货色的任何任务。但是,在诉因产生今后,经当事方同意,这一刻日加以耽误。”;有的以为《汉堡法则》中也规定了时效耽误轨制。原文:The person against whoim is made may at any time during the running of the limitation period extend that period by a declaration in writing to the claimant. This period may be further extended by another declaration or declarations.《汉堡法则》第20条第4款诉讼时效规定:“被要求补偿的人,能够在时效刻日内的任何时候内,向索赔人提出版面申明,耽误时效刻日。该刻日还能够用另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耽误。”是以,能够根据《汉堡法则》作出规定;最后,第三事情组根基上采取《汉堡法则》的规定,在时效期间内,被索赔人能够通过声明的体例耽误时效。并且,《鹿特丹法则》有了进一步的窜改,能够多次声明耽误时效,至于声明本身的情势要求没有像《汉堡法则》那样要求“书面申明”,也即对声明情势没有做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