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司法程序[第2页/共20页]
按照《鹿特丹法则》追偿诉讼的法律规定,海运履约方在被认定为负补偿任务的人后,在收到向其本人告状文书之日起90日内或者在海运履约方提起追偿诉讼统领地准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以较父老为准),向其以为对本身的丧失卖力的相对人提告状讼。海运履约方也能够作为被追诉的一方呈现在追偿诉讼当中。
2、诉讼归并和移转
《鹿特丹法则》不但创设了一个新的任务主体海运履约方,并且明白规定有关司法法度的内容,是在司法法度立法方面规定充分、可操纵性强的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其接收了《汉堡法则》的规定,采取2年诉讼时效、诉讼转移等内容,鉴戒了《海牙法则》和《汉堡法则》,规定了时效的耽误、追偿诉讼等,另行规定了对承运人诉讼统领权、对海运履约方诉讼统领权、排他性法院挑选和谈、诉讼归并和移转等内容。条约没有规定对托运人等诉讼,将其交给海内法处理。正如在第三章第四节题目二中笔者对《鹿特丹法则》的阐述一样,其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创设以及司法法度的规定必定会对东盟海运立法产生影响,不管新法则是否很快见效,也不管东盟及其成员国事否插手新法则,新法则的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司法法度规建都会影响到各国的立法,值得鉴戒。是以,笔者以为,东盟海运立法,王威、关公理:“《鹿特丹法则》背景下《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和谈》题目研讨――与中国海运立法比较”,载《东南亚纵横》2011年第5期。东盟国度的海运立法必定会鉴戒海运履约方的系列内容,王威:“《鹿特丹法则》下中国与泰国海运立法切磋”,载《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7期。在司法法度方面,会鉴戒其辨别规定统领权的立法体例,至于对托运人诉讼的统领权规定由各国自行考虑;在时效方面则不必然会鉴戒2年的时效,由各国按照各自国情肯定,但关于时效的双边规定以及时效的耽误、追偿诉讼时效等规定值得鉴戒;在法院的排他性挑选和谈方面,则各国应当会细心考虑,一定会鉴戒;在承认和履行条目方面,则能够通过鉴戒来完美各自国度本来的立法规定。详细来讲,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
这是关于提起司法法度诉讼时效耽误的规定。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停止过程中,因某个法定事由的产生导致权力人没法普通利用要求权,临时停止时效期间计算的时效轨制,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时效期直接着计算;时效间断是指在时效停止中因某个法定事由的产生导致已经产生的时效期间全数归于无效,重新开端计算时效的轨制。遵循新条约关于时效耽误的规定,没有规定时效的中断或间断,规定了时效的耽误,并且在2年时效期间的任何节点,被索赔人能够通过声明停止耽误,且可多次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