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司法程序[第2页/共20页]
(一)海运履约方的追偿诉讼
《海事诉讼特别法度法》第7条规定,“以下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统领:(一)因本地港口功课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地点地海事法院统领;……”
在第三事情组第14届集会上,会商“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条目所应合用的当事人时,有的提出该当将海运履约方与订约承运人辨别对待。这一发起引发了正视。固然统领权条目应当涵盖统统的条约题目,但是,关于海运履约方的统领权范围确切存在和订约承运人分歧连接点的处所,比如,海运履约方当中的港口履约方,其连接点就应当是在其供应办事的场合,不能遵循承运人的连接点实施。颠末会商后,第三事情组分歧同意对海运履约方诉讼的统领权该当受分歧连接身分的束缚。第14届集会肯定了基调后,在今后的第15届、第16届、第18届、第19届、第20届、第21届集会上,均对海运履约方诉讼统领权连接身分停止了大量的、细心的会商,首要集合在是海运履约方的居处地还是停业地或者是海运履约方的收货地、交货地之争。颠末几届集会的争辩,终究在第三事情组第21届集会上,达成共鸣:以海运履约方的居处代替停业地等观点;删除方括号里的最后、终究词汇,以制止能够被弊端解读为仅指按照运输条约最后收到货色以及货色最后托付地才有统领权;考虑到港口履约方供应办事的处所就是在港口,海上承运人不竭地活动性决定其统领权能够公道地肯定在装货港或卸货港,考虑到这两类海运履约方的实际环境,将连接身分收货地、交货地变动为收货港和交货港;并增加了一个新的选项,即海运履约方实施与货色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港口。
2、诉讼归并和移转
《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和谈》第7章告诉、索赔、诉讼和时效第24条规定,“1、本框架和谈的规定合用于统统对多式联运下的多式联运运营人的索赔,不管是以条约还是以侵权提起。2、一样,这些规定也合用于多式联运条约下对多式联运运营人的代理人、受雇人以及为多式联运运营人办究竟施多式联运条约的人的索赔,不管是以条约还是以侵权提告状讼,并且多式联运营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以及其他为他办事的人的任务总额不能超越框架和谈第14条至第19条的限定。3、虽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但货色的灭失、破坏以及迟延托付是因为多式联运运营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为他办事的其别人的用心作为或不作为引发的,则不享有任务限定的好处。”该条明白了《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和谈》的统统规定,包含免责抗辩权、任务、任务、时效、统领权等规定合用于统统针对多式联运运营人、相称于海运履约方的海运区段“承运人”等的索赔诉讼,并夸大享有任务限定和丧失任务限定的环境。
《结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色运输条约条约》第72条,结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集会决定,2008年12月。
6.在承认和履行方面,对于该条,东盟海运立法应当会鉴戒《鹿特丹法则》作出近似规定,这在包管根据东盟海运立法作出的讯断的有效性方面有着较大的指引感化,并且对东盟成员国的各自国度好处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