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运履约方的义务[第5页/共12页]
王威:“港口履约方与海运货色节制权的利用”,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综上,《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和谈》中关于多式联运运营人的任务规定未几,明文规定的任务仅一条,固然能够根据该框架和谈的规定由分歧运输区段的其他国际条约或成员国海内法停止调剂,但毕竟在实际利用中有所缺点,法以明文规定为佳,正因为如许,在该框架和谈中,相称于海运履约方的“承运人”任务明文规定也仅仅一条。
《鹿特丹法则》第一章第1条第12款规定了货色的“节制权”,是指按照条约第十章按运输条约向承运人收回有关货色的唆使的权力。第13款规定了“节制方”,是指按照第51条有权利用节制权的人。节制权的产生美满是考虑贸易的需求,在国际贸易当中,买卖两边普通都是异地买卖的,是以,海运成为买卖两边实施买卖条约的桥梁,在卖方托运货色后,如果买方不付出对价,卖方如何庇护本身的权益呢?英美海内贸易法中就产生了半途停运权,该项权力作为一项首要的违约布施办法,使得卖方在将货色交给承运人以后,买方收到货色之前,能够重新占有货色,或者停止交货、变动收货人等。但是,海内贸易法范畴的规定和运输法范畴的规定在效力上是不一样的。目前,在见效的海上货色运输法国际条约还没有近似贸易法的半途停运权如许唆使或变动唆使的规定,如许,就会呈现在国际货色运输当中卖方(托运人)一旦发明买方(收货人)有不付出货款等违约行动时,利用贸易法中半途停运官僚求承运人停止运输,变动交货地点等时,能够会遭到承运人以海运提单所载事项停止抗辩,不履行卖方唆使,从而使卖方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由此,《鹿特丹法则》中明白规定了节制方的节制权。
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港口运营人的权力和任务等,正如上文所阐述的,学者们将港口运营人视为实际承运人的,能够套用《海商法》中的条则规定,但毕竟对此有分歧定见。以是,《鹿特丹法则》将港口运营人归入海运履约方体系后,处理了港口运营人法律职位题目。是以,《海商法》应当在修法中明白这一点,以便港口运营人的权力和任务直接在《海商法》中表现,如许才气更好地同一法律,保护法律的实施并促进航运业的安康生长。
3、海运履约方和海运货色节制权的利用
《鹿特丹法则》第13条规定:特定任务
《海关法》第23条规定,“运营保税货色的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停业,需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海关法》第17条规定,“入口货色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色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色自进境起到出境止,该当接管海关羁系”;第20条规定,“除海关特准的外,收支口货色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供应包管后,由海关签印放行”。这几条的规定连络《港口货色功课法则》第41条的规定,构成了我国港口运营人凭提货单放货的任务。王威:“我国航运业引入《鹿特丹法则》的停滞及其处理途径挑选――以港口履约方无单放货为例”,载《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0期。我国海运实际中存在一种特别的单证―提货单。提货单(De.1ivery Order),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向承运人调换的可向港口运营人提取货色的笔据。陈明:《海事法律词典》,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7页。。在国际大宗散货运输中,承运报酬了节流交货期间将货色托付拜托给港口运营人,货色在目标港卸入港口运营人的公用船埠堆栈,收货人必须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实施报关手续,海关放行章只能是加盖在收货人凭副本提单从承运人处换来的提货单上,如许方可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从港口运营人处提取货色。由此必定了提货单理应是港口运营人放货的独一根据。港口运营人必须实施保障海关对货色羁系的任务,这是在实施承运人任务方面,插手了国度公法的强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