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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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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海运履约方的义务[第4页/共12页]

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第1章承运人的权力与任务第16条规定,“当货色到达商定的目标港或地点时,承运人该当及时告诉收货人”。该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告诉收货任务,此项任务在实际承运人处置海上运输时,也具有该项任务。

综上,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关于承运人的任务规定是鉴戒了《海牙法则》,将适航任务和管货任务单列停止立法,并且在内容也根基一样,实际承运人则根据对第44条的扩大解释承担承运人的任务,实际中能够会产生争辩。《汉堡法则》则没有伶仃规定适航任务和管货任务,都是从其第5条第1款中引申出来的。特别是要重视的是,在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中规定了半途停运权,从而引申出近似《鹿特丹法则》的履行节制方唆使的任务,这是泰国海运立法较先进之处。

第一节海运履约编制定任务

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第1章承运人的权力与任务第10条规定,“承运人该当慎重、妥当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顾问和卸载所运的货色”。该条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七项管货任务。

综上,《东盟多式联运框架和谈》中关于多式联运运营人的任务规定未几,明文规定的任务仅一条,固然能够根据该框架和谈的规定由分歧运输区段的其他国际条约或成员国海内法停止调剂,但毕竟在实际利用中有所缺点,法以明文规定为佳,正因为如许,在该框架和谈中,相称于海运履约方的“承运人”任务明文规定也仅仅一条。

2.虽有本条第1款规定,在不影响第4章其他规定以落第5章至第7章规定的环境下,承运人与托运人能够商定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装载、操纵、堆放或卸载货色。此种商定应在条约事项中载明。

这是新法则没有处理的题目,但因为本文重点不在于此,是以,笔者只提出题目并不做侧重切磋。第三,节制方利用节制权是遭到必然限定的,《鹿特丹法则》对任务人实施节制方唆使时作了限定性规定,下文详细谈到。节制权的这些特性是通过节制权的详细内容反应出来的。《鹿特丹法则》第50条第1款规定:“节制权只能由节制方利用,且仅限于:(一)就货色收回唆使或点窜唆使的权力,此种唆使不构成对运输条约的变动;(二)在打算挂靠港,或在本地运输环境下在运输途中的任何地点提取货色的权力;(三)由包含节制方在内的其他任何人代替收货人的权力。”从规定来看,笔者以为节制权的详细内容就是:下达唆使或变动唆使、变动交货地点、变动收货人等三项内容。从内容上看,变动交货地点和变动收货人更像是节制权的本色性内容,从而使节制方在本身权益收到侵害时能够庇护本身,不至于钱货两空。节制权的内容是法定的、利用的主体是肯定的,利用的前提、时候和体例又遭到必然的限定。那么,本书所阐述的海运履约方和节制权的利用有甚么干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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