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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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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海运履约方的义务[第3页/共12页]

(一)对中国海运立法的影响和鉴戒

我国关于港口运营人任务规定立法首要表现在《港口法》、《海关法》以及部分规章《港口货色功课法则》中。鉴于本文切磋的是相称于海运履约方的港口运营人,是以,其任务立法阐发只范围于实施承运人任务方面。

因为顾问货色是针对详细货色的,是否安妥要按照货色环境判定;最后是托付,在目标港的港口履约方将货色卸载后,海运履约方负有根据承运人唆使托付货色的任务。在此,笔者要对《鹿特丹法则》中“stow”一词停止申明,该词的精确翻译应当是“堆放”,而不是我国《海商法》中将其翻译成“积载”,遗憾的是,《鹿特丹法则》中文版中也将其翻译成“积载”。“stow”在《鹿特丹法则》中产生在货色的领受、装载以后,是以,其只能是对货色的堆放,而不是装载之前的积载,积载并不是货色装卸过程中的某一行动,实在际上是指船长、大副要具有某种技术,这类技术要求具有船舶稳性、吃水差计算以及体例船舶货色积载图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是,积载只能产生在货色装载之前,并且代表着一种事物的称呼,也即船舶稳性、吃水差的计算和体例积载图等,积载的英文称呼能够利用“stowage”或“ship stowage”。从堆放和积载的内涵含义辨别以后,就不至于再将“stow”一词混合了。

第一节海运履约编制定任务

(二)港口运营人任务立法评析

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第4章承运人法律任务第44条规定,“对承运人任务的规定也合用于承运人拜托处置部分运输的实际承运人的任务”。该条“任务”的规定应当了解为不但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承运人的任务,还要承担承运人的任务。

2、东盟关于相称于海运履约方的主体任务规定立法评析

《鹿特丹法则》第52条第1款规定了限定前提:“除须遵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外,在以下前提下,承运人应履行第50条述及的唆使:(一)收回此种唆使的人有权利用节制权;(二)该唆使送达承运人时即能遵循此中的前提公道地停止;(三)该唆使不会滋扰承运人的普通营运,包含其托付功课。”第2款规定:“在任何环境下,节制方均应了偿承运人按照本条勤恳履行任何唆使而能够承担的公道的分外用度,且应赔偿承运人能够因为此种履行而蒙受的灭失或破坏,包含为承运人能够赔付其他所载运货色的灭失或破坏而作出的补偿”。第3款规定:“遵循承运人的公道估计,按照本条履行唆使将产生分外用度、灭失或破坏的,承运人有权从节制方处获得与之数额相称的包管。未供应此种包管的,承运人能够回绝履行唆使。”在《鹿特丹法则》下,承运人在合适第52条第1款这三种前提环境下,必须履行第50条规定的节制权内容,并且由此产生的用度、丧失等能够由节制方了偿。

2.虽有本条第1款规定,在不影响第4章其他规定以落第5章至第7章规定的环境下,承运人与托运人能够商定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或收货人装载、操纵、堆放或卸载货色。此种商定应在条约事项中载明。

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第1章承运人的权力与任务第9条规定,“在货色已经装船或船舶已经返航的环境下呈现任何第8条下的缺点,承运人必须尽能够地以一个职业海运承运人能够做的才气尽快地挽救缺点”。该条规定了承运人在呈现船舶不适航环境下的极力挽救任务,实际承运人也具有该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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