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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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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海运履约方的义务[第1页/共12页]

本条首要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承运人的任务和货方实施的任务。第1款规定了承运人运输条约项下的详细任务,是条约11条的详细表现,包含在承运人领受货色直至托付货色期间,除了海上运输之前和海上运输以后承运人因为货色灭失、破坏、迟延托付等补偿任务规定以外,在海上运输期间承运人详细任务包含领受、装载、操纵、堆放、运输、保管、顾问、卸载,直至托付货色。第2款规定了,运输条约当事方能够商定某些任务由货方承担,这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航运实际中常常呈现的FIO和FIOS条目。FIO条目船方不承担装卸货用度;FIOS条目船方不承担装卸及堆放用度。供应法律上的根据。但货方实施特定任务仅限于装载、操纵、堆放或卸载货色,该款分歧用于海运履约方的规定,在此不再累述。

泰国《海上货色运输法》第1章承运人的权力与任务第8条规定,“加载之前,或在航程开端前,承运人须:(1)使该船舶适航和安然的线路;(2)妥当装备海员、设备和供应物质、船舶配件和适应船舶要求的必须品;及(3)使货舱和其他能够载运货色的船舶其他处所,适归并安然地领受、运输和冷藏保存。在按照本条履行职务时,承运人必须做海运承运人的职业所凡是要求做的统统”。该条规定了承运人的适航任务,一样,根据第44条规定,实际承运人也必须具有适航的任务,适航任务期间为货色加载之前或停航前。

《港口货色功课法则》第41条规定,“港口运营人该当遵循功课条约的商定托付货色”。该条规定了港口运营人的托付任务。

在我国,相称于海运履约方参与到海上货色运输当中的主体首要有实际承运人和港口运营人。实际承运人以及其相干规定在我国《海商法》中有所规定,港口运营人以及其相干规定在《港口法》以及有关部分规章如《港口运营办理规定》、《港口货色功课法则》等中有所规定,《海关法》中的有关海关羁系的规定也是港口运营人必须遵循的。

王威:“港口履约方与海运货色节制权的利用”,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

2、海运履约方的特定任务

关于公道绕航引发迟延丧失题目,有观点以为应当和公道绕航导致货损一样不负补偿任务;关于因不公道绕航引发的迟延丧失的补偿题目,有观点以为船舶迟延常常是绕航的直接结果,迟延丧失普通是绕航这一用心行动而至。承运人应当不能享用免责和限定任务权力。“究查违法行动人任务,该当遵守任务与违法相适应的原则”张文显:“法律任务论纲”,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第1期。是以,在肯定承运人的补偿范围时,一是招考虑该丧失与绕航之间有因果干系,不该当超出承运人预感的范围;二是受害方是否已采纳办法尽量制止丧失扩大,因未采纳防备办法而扩大丧失是不能索赔的。拜见《民法公例》第114条。

第一节海运履约编制定任务

第二节海运履约方履行节制方唆使的任务

是以,《海商法》中关于货色运输以及托付的两条规定。一条是《海商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遵循商定的或者风俗的或者地理上的航路将货色运往卸货港。”也即不停止不公道绕航的任务,该条是鉴戒了《海牙―维斯比法则》的规定;另一条是《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色未能在明白约定时候内,在商定卸货港托付的,为迟延托付。”也即承运人有任务在与托运人明白商定的时候内,在商定的卸货港托付货色,该条是鉴戒了《汉堡法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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