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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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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构建中国海运履约方制度之考量[第6页/共10页]

基于以上每个章节的阐述,《鹿特丹法则》对港口运营人的无益方面表示为:(1)明白了港口运营人的法律职位。(2)无益于明白港口运营人的任务和任务。比如,对其在港至港掌管货色期间不实施承运人任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货色灭失、破坏和迟延托付承担补偿任务;对受其拜托实施承运人任务的人导致的货色灭失、破坏和迟延托付承担补偿任务;对货色灭失、破坏和迟延托付,承运人或一个或数个海运履约方均有补偿任务的,负连带补偿任务。(3)明白港口运营人的权力。比如,对能够构成伤害的货色回绝接管、装载和措置的权力;补偿任务限定的权力;免责的权力;等等。(4)条约规定的海运履约方任务比拟海内法规定较低。我国《条约法》、《港规》中港口运营人的归责原则是严格任务。但是条约对海运履约方的归责原则是推定错误任务。货方证明货损产生在港至港其掌管下,就推定港口运营人有不对,负补偿任务,如其能举证无不对或丧失是免责事项而至,推定无不对。别的,迟延交货丧失的任务减轻了,条约规定交货后持续21天索赔,而我国《海商法》规定为60天。(5)集合统领的法院,便于港口运营人应诉,节流了诉讼本钱。我国诉讼法之下的专属统领与司法实际的抵触,在我国,因本地港口功课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地点地海事法院专属统领,但在实际中,被告告状被告经常常会将港口方和承运人一并告状,挑选的受案地普通是以承运人地点地为统领法院,如许就产生了统领抵触。《鹿特丹法则》规定,同一事件同时对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提起共同诉讼的,只能在两边有共同连接点的法院提起。如许就减少了统领抵触,节流了诉讼本钱。《鹿特丹法则》对港口运营人的倒霉方面表示为:(1)增加了货方向港口运营人索赔的概率,条约直接增加了履约方为法定的索赔工具;(2)条约没有处理港口运营人作为货方拜托人的法律职位。条约规定,履约方不包含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节制方、收货人直接或直接拜托的人。如许的规定在实际中将会是一种缺憾。

2、对中国国际贸易业的影响

(一)港口运营人法律职位及任务限定题目

1、中国构建海运履约方轨制需求解除的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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