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构建中国海运履约方制度之考量[第4页/共10页]
因为《鹿特丹法则》引入了“海运履约方”这一观点,在承运人监督、节制或者要求下在港区内处置货色收交、装卸、操纵、堆置、保管、顾问、运送等有关功课的港口运营人可被认定为海运履约方,从而使其法律职位获得了明白,并且能够享有《鹿特丹法则》付与承运人的抗辩和限定补偿任务等权力,对其较为无益,是以,我国的港口行业遍及对《鹿特丹法则》持同意态度。
我国《海商法》下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鹿特丹法则》中相称于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的职位。别的,我国还鉴戒了美国航运法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规定,2004年《海运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无船承运停业是指无船承运停业运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管托运人的货载,签发本身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运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色运输,承担承运人任务的国际海上运输运营活动。”
(二)对现有法律规定中不敷之处停止修改
(一)全面架构中国的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
(三)部分接管海运履约方的规定
这类假想,严格意义上已经不是构建中国的海运履约方轨制了,是基于各种考虑,在条约的内容没有获得实际考证之前,在构建中国海运履约方轨制之前,我国对《海商法》停止小的点窜。体例有两种:(1)点窜《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规定;(2)点窜《海商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以期达到处理目前我国港口运营人职位及任务限定题目,中间实际承运人职位题目等困扰。点窜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只需求对我国实际承运人观点中的“运输”点窜成“承运人任何运输任务”,别的,还需求将任务期间点窜成“包含从装货港收到货色时起到卸货港托付货色时止的期间”。点窜《海商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需求扩大范围,直接将港口运营人列入到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之列,如许,港口运营人能够直接享用“喜马拉雅条目”带来的任务限定的权力。这两种点窜体例,都能够实现点窜《海商法》的目标,为今后构建海运履约方轨制奠定实际和实际筹办事情。
(一)更新海商法范畴的现有不适合的法律实际
综上几种假想,笔者以为均是今后我国在鉴戒海运履约方轨制时能够会采纳的计划,不管是哪一种计划,均需求做到一是对鉴戒的法律术语停止科学的、完整的界定,制止再呈现《海商法》移植《汉堡法则》实际承运人轨制时呈现的语义不清和合用范围分歧的题目;二是固然鉴戒并构建了海运履约方轨制,但不代表着全方位地,无保存地接管条约的内容,最起码我国能够会在任务限额方面提出保存,规定合适本身国情的任务限额;三是都需求停止条约相对性原则冲破的实际沉淀和立法实际活动。笔者以为在研讨《鹿特丹法则》的前提下,引进条约中包含海运履约方在内的先进性轨制是适合的,也是合适国际航运生长潮流的,这类鉴戒能够使中国具有较强的应对国际航运合作的才气,为生长航运强国奠定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