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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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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构建中国海运履约方制度之考量[第4页/共10页]

综上几种假想,笔者以为均是今后我国在鉴戒海运履约方轨制时能够会采纳的计划,不管是哪一种计划,均需求做到一是对鉴戒的法律术语停止科学的、完整的界定,制止再呈现《海商法》移植《汉堡法则》实际承运人轨制时呈现的语义不清和合用范围分歧的题目;二是固然鉴戒并构建了海运履约方轨制,但不代表着全方位地,无保存地接管条约的内容,最起码我国能够会在任务限额方面提出保存,规定合适本身国情的任务限额;三是都需求停止条约相对性原则冲破的实际沉淀和立法实际活动。笔者以为在研讨《鹿特丹法则》的前提下,引进条约中包含海运履约方在内的先进性轨制是适合的,也是合适国际航运生长潮流的,这类鉴戒能够使中国具有较强的应对国际航运合作的才气,为生长航运强国奠定根本。

当前国际社会对《鹿特丹法则》的态度并不分歧,各国及国际构造从分歧的好处着眼点解缆,对条约的诉求各有侧重,但从团体上来讲,支撑的声音大于反对的声音。综上述阐发,非论对全部国际社会,还是对我国,《鹿特丹法则》无疑都是令人等候的。任何国际条约都不成能尽善尽美,但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一些缺点或瑕疵,就否定它的先进性。在考查各国及国际构造态度的根本上,连络《鹿特丹法则》对我国航运企业及贸易企业的影响,我国当局更应着眼于全局和长远,明白本国态度。

(一)全面架构中国的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

中国作为条约的草拟国度之一,全程参与了条约的草拟过程,假定不管海内的争议如何,中国主动鞭策条约的过程,并具名和批准了《鹿特丹法则》,此时,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必定会动员一批国度跟进,终究《鹿特丹法则》见效;或者《鹿特丹法则》见效,我国具名并批准插手;另有一种环境就是《鹿特丹法则》见效,我国作为草拟国,基于海内的各种好处考虑,没有插手条约或短期内不考虑插手条约。但不管哪种环境,我都城应主动应对条约能够带来的各种影响,鉴戒《鹿特丹法则》的内容,全面架构中国的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笔者建议在今后《海商法》订正中能够专门用一章的内容来从主体、职位、权力、任务、任务、司法法度等方面停止详确的、全面的、体系化的标准,有些和承运人不异的权力、任务、任务等内容能够在这一章里一笔带过,对某些海运履约方分歧详细形状,比如港口履约方,所特有的权力、任务、任务等能够停止发掘,尽量穷尽对其的规定,在《海事诉讼特别法度法》中对关于海运履约方诉讼的统领权等内容停止详细的规定。如许的全面架构,必定会使我国在今后的国际航运合作中与国际条约主动接轨,占有主动,能够鞭策我国的港口和航运业的生长。这类全面的架构是笔者最为推许的一种假想。

该书自始,笔者就是本着一种科学的态度,对国际航运生长之《鹿特丹法则》下海运履约方轨制停止的研讨,在逐章逐节切磋中,笔者逐步提出了本身的观点,即中国应当插手《鹿特丹法则》,《海商法》应当鉴戒海运履约方轨制停止点窜。但考虑到《鹿特丹法则》规定的见效前提还未达到,条约的远景如何还是不决命,条约对各国的影响还未完整闪现出来等各种身分,笔者在此切磋中国构建海运履约方轨制的假想时,是基于本身对条约的研讨而停止的实际性切磋和摸索,但愿在今后的实际构建时能够起到必然的实际架构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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