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构建中国海运履约方制度之考量[第3页/共10页]
2、对中国国际贸易业的影响
1、中国现行相干轨制与海运履约方轨制的抵触
1、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
在第四章第四节中,已经阐述了中国现行法下港口运营人的法律职位的猜疑,也即我国在港口和航运企业分离之前,港口是属于承运人,现行体制将港口和航运企业分离后,现行法中没有明白规定港口运营人的职位。从目前我国相干判例来看,港口运营人职位的观点也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独立条约人、不受《海商法》调剂等之说,比较多的观点是以为港口运营人是实际承运人。这类在立法中没有明白规定的近况导致了在实际中的混乱,与港口运营人法律职位混乱直接密切联络的就是其是否享有任务限定的题目。考查天下范围内港口运营人的任务限定题目,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普通都会对港口运营人的任务采纳限定的态度,任务限定形式有三种:一是把港口运营人归入“喜马拉雅条目”庇护范围当中,享有与承运人一样的任务限定;二是意义自治形式,这类形式是港口功课条约当事人在条约中基于实在意义表示而商定享有任务限定;三是法定形式,也即在海内法中直接规定了港口运营人在功课中享有任务限定。
在以上的会商中,笔者一向主张要引进海运履约方轨制,也切磋了中国引进《鹿特丹法则》下海运履约方轨制的题目地点,那么,如何构建中国的海运履约方轨制呢?
背景同上,不管中国事否插手《鹿特丹法则》,考虑到《鹿特丹法则》的先进性、合用性以及其一旦见效能够带来的被动合用,中国主动研讨《鹿特丹法则》,对其停止深远的实际沉淀,在合适机会,我国点窜《海商法》,但不是以一个章节来创设海运履约体例令轨制体系,而是和《鹿特丹法则》一样的,以散见的体例将海运履约方的职位、权力、任务、任务、司法法度等内容在《海商法》分歧的处所作出规定。这类构建海运履约方轨制的假想固然不是以一个完整的章节来完成,但因为也鉴戒了《鹿特丹法则》的内容,是以在法律结果上应当是和全面架构的体例根基是一样的。
1、国际社会对《鹿特丹法则》的评价
综上几种假想,笔者以为均是今后我国在鉴戒海运履约方轨制时能够会采纳的计划,不管是哪一种计划,均需求做到一是对鉴戒的法律术语停止科学的、完整的界定,制止再呈现《海商法》移植《汉堡法则》实际承运人轨制时呈现的语义不清和合用范围分歧的题目;二是固然鉴戒并构建了海运履约方轨制,但不代表着全方位地,无保存地接管条约的内容,最起码我国能够会在任务限额方面提出保存,规定合适本身国情的任务限额;三是都需求停止条约相对性原则冲破的实际沉淀和立法实际活动。笔者以为在研讨《鹿特丹法则》的前提下,引进条约中包含海运履约方在内的先进性轨制是适合的,也是合适国际航运生长潮流的,这类鉴戒能够使中国具有较强的应对国际航运合作的才气,为生长航运强国奠定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