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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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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海运公约的发展[第2页/共22页]

《鹿特丹法则》的影响是庞大的,固然《鹿特丹法则》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包含美国在内的24个国度签订,但只要西班牙一个国度批准,离其规定的第20个国度批准后一年下一个月见效为时髦早。但因为《鹿特丹法则》的创新太多,内容太丰富,轨制设置太庞大,从而使其一出世,就被全天下航运国度、货主国度所谛视,这些航运国度、货主国度,不管大小,都在主动地研讨《鹿特丹法则》,但愿从这些内容当中接收合适本身海内法的规定,一旦《鹿特丹法则》见效,能够很好地适应,即便《鹿特丹法则》不能及时地见效,其先进的规定,也是合适国际航运实际生长的,是更加应当接收进海内法的。以是说,《鹿特丹法则》的影响是庞大的,耐久的。

(2)拔除了承运人“帆海不对”免责和“火警不对”免责。而《海牙法则》、《海牙—维斯比法则》及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因为船长、海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办理船舶中的不对(“帆海不对”)和火警中的不对(“火警不对”)而导致的货色灭失、破坏或迟延托付免责。

(三)夸大了承运人及其受雇职员的任务限定

3、影响

这是《鹿特丹法则》和以往三至条约比拟一个严峻创新之处,充分反应了运输信息化的生长服从和趋势。所谓“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按运输条约以电子通信体例收回的一条或者数条电文中的信息,包含作为附件与电子运输记录有着逻辑干系的信息,或在承运人签发电子运输记录的同时或者以后以其他体例与之有联络从而成为电子运输记录一部分的信息,该信息:(1)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了运输条约下的货色,并且(2)证明或者包含一项运输条约。可见,“电子运输记录”包含但不限于运输单证,远超出了运输单证(含电子运输单证,如电子提单等)的范围。它本身就是运输条约或运输条约的证明,能表现运输条约的订立、实施等,也是货方与承运人、承运人与履约方及其他相干方运输买卖活动的记录和证据,能为相干各方保存、利用等。它具有传统运输纸质单证所不具有的特别上风,为当代运输的买卖各方遍及采取。“电子运输记录”在国际运输贸易活动中,将会以更矫捷多样的载体、内容等呈现,与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生长同步,但其保存的安然性和实在性等尚待完美。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船东国在提单上滥用免责条目的期间,以美国为代表的货主国好处遭到了极大的侵害。为了庇护本国贩子的好处,美国于1893年制定了《哈特法》,即《关于船舶飞行、提单,以及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任务、职责和权力的法案》。该法规定,在美国海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本国港口之间停止货色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插手因为本身的不对而形成货色灭失或侵害而不负任务的条目,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措置使船舶适航,船长海员对货色应谨慎装载、办理和托付。该法规定,凡违背这些规定的提单条目,将以违背美国“大众次序”为由宣布无效。《哈特法》的产生,对今后的国际航运立法产生了庞大的影响。澳大利亚1904年制定了《海上货色运输法》;新西兰于1908年制定了《航运及海员法》;加拿大于1910年制定了《水上货色运输法》。这些立法都采取了《哈特法》肯定的根基原则,按照《哈特法》的有关规定对提单的内容停止了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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