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海运公约的发展[第2页/共22页]
国际航运的生长,是一个体系的生长。国际航运体系的一个首要构成部分就是国际航运法律,此中最首要的就是国际海运条约。因为海上货色运输在国际贸易生长过程中的极度首要性,天下各国制定了大量调剂提单的法律标准。此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和常例包含:《同一提单的多少法律法则的条约》(海牙法则:1924年8月25日签订)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非常首要的条约,至今已获得50多个国度的承认。很多国度的航运公司都在其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取本法则,据以肯定承运人在货色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顾问和卸载过程中所答允担的任务与任务,以及其应享用的权力与豁免。因为《海牙法则》首要由海运业发财的一些国度制定,是以比较较着地偏袒船长的好处。自《海牙法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因为其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呈现的各项题目,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干系的窜改和海运技术的生长,某些内容已颠末时,多数国度特别是代表货方好处的国度和第三天下国度激烈要求点窜本法则。
《海牙法则》共16条,此中第1~10条是本色性条目,第11~16条是法度性条目,主如果有关条约的批准、插手和点窜法度性条目,本色性条目首要包含以下内容:
与以往的法则首要调剂、标准提单有很大分歧,《鹿特丹法则》经数次点窜后,将包含提单在内的统统运输单证统称为“运输单证”。综观新条约已不见了提单这一首要运输单证的踪迹,提单被并入了“运输单证”中。《鹿特丹法则》规定,“运输单证”是指承运人按运输条约签发的单证,该单证:(1)证明承运人或履约方收到了运输条约下的货色,并且(2)证明或者包含一项运输条约。遵循该定义及实际环境来看,除了提单外的国际货色运输中的记名、不成让渡的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证等均包含此中,均合用该法则。但《海牙法则》、《海牙一维斯比法则》和《汉堡法则》对提单作了专门、完整的规定,与其比拟,《鹿特丹法则》对运输单证的规定包含了提单作为海上货色运输条约证明和表白承运人收到运输条约项下货色(货色收据)的首要内涵和权能,但缺失了承运人包管凭提票据以托付货色的凭据的权能,也就弱化或缺失了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物权凭据的服从,这能够是提单与《鹿特丹法则》中“运输单证”的首要不同之一。即便是记名、不成让渡的提单,也不能简朴地划一与《鹿特丹法则》中运输单证的权能,海上承运人也不能违背凭提单托付货色的法则和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