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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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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4页/共5页]

在近三年颁发的学位论文里,特别是在硕士论文中,有张环撰写的《海运履约方轨制在中国的构建》,首要切磋了海运履约方的任务以及中国引入该轨制的题目;有刘扬撰写的《〈鹿特丹法则〉之海运履约方轨制研讨》,首要切磋了海运履约方的任务规定;有徐晓红撰写的《〈鹿特丹法则〉中海运履约方任务题目研讨》,也是首要切磋海运履约方的任务题目;有于跃撰写的《〈鹿特丹法则〉中海运履约方轨制研讨》,阐述了海运履约方的权力和任务;有刘雨佳撰写的《论海上货色运输中的履约方的法律职位及任务轨制》,首要切磋了履约方职位及任务;在著作方面,独一闻银玲所著《海运履约体例令轨制研讨》,用一章篇幅对海运履约方的权力、任务以及任务停止了研讨。

莫世健:“中国在‘鹿特丹期间’国际海运次序构建中角色的理性思虑”,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1期。;张丽英的《〈鹿特丹法则〉对中国收支口贸易影响的调研》重新法则具名国度的贸易量动手,阐发了新法则对货主企业的影响,以为多数货主对新法则是主动的,并提出对待新法则的客观、主动、谨慎的态度

凯特・兰纳:“《鹿特丹法则》的构建”,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Patrick J.S.Griggs以为制定一个能被遍及接管的条约,火急的需如果开端事情的前提前提,《鹿特丹法则》恰是在如许的需求下产生的See Patrick J.S.Griggs,Obstacles to Uniforw The Nicholas J.Healy Lecture Journal of erce April,2003:200.;朱曾杰的《初评〈鹿特丹法则〉》对新法则的创新之处停止了会商,得出比较低调的评价结论,担忧新法则成为第四个并行的海运条约,并建议我国不急于接管,朱曾杰:“初评《鹿特丹法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张永坚的《如何评价〈鹿特丹法则〉》更是直接指出中国插手新法则的机会未成熟,并且订正《海商法》的机会因为新法则的出世又变得不肯定了,建议暂不修法等,张永坚:“如何评价《鹿特丹法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台特雷以为海上货色运输法的同一有两条路:一条是快车道,另一条是快车道,快车道是对已经见效的《海牙法则》等国际条约停止订正,快车道是制定新的运输法条约,并以为国际社会应当挑选快速、简练的快车道走,通过点窜《海牙法则》等国际条约以便适应航运的新生长William Tetley,Q.C.,Reform of Carriage of Goods―The UNCITRAL Draft and Senate COGSA’99,Tulane w Journal Winter,2003:17.。

2008年12月11日,结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集会审议通过告终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提交的《结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色运输条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对各国开放签订,将该条约所表现的法则称之为《鹿特丹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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