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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特・兰纳:“《鹿特丹法则》的构建”,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Patrick J.S.Griggs以为制定一个能被遍及接管的条约,火急的需如果开端事情的前提前提,《鹿特丹法则》恰是在如许的需求下产生的See Patrick J.S.Griggs,Obstacles to Uniforw The Nicholas J.Healy Lecture Journal of erce April,2003:200.;朱曾杰的《初评〈鹿特丹法则〉》对新法则的创新之处停止了会商,得出比较低调的评价结论,担忧新法则成为第四个并行的海运条约,并建议我国不急于接管,朱曾杰:“初评《鹿特丹法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张永坚的《如何评价〈鹿特丹法则〉》更是直接指出中国插手新法则的机会未成熟,并且订正《海商法》的机会因为新法则的出世又变得不肯定了,建议暂不修法等,张永坚:“如何评价《鹿特丹法则》”,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台特雷以为海上货色运输法的同一有两条路:一条是快车道,另一条是快车道,快车道是对已经见效的《海牙法则》等国际条约停止订正,快车道是制定新的运输法条约,并以为国际社会应当挑选快速、简练的快车道走,通过点窜《海牙法则》等国际条约以便适应航运的新生长William Tetley,Q.C.,Reform of Carriage of Goods―The UNCITRAL Draft and Senate COGSA’99,Tulane w Journal Winter,2003:17.。
2008年12月11日,结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集会审议通过告终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提交的《结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色运输条约》,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对各国开放签订,将该条约所表现的法则称之为《鹿特丹法则》。
同时,本书以海运履约方轨制的构建为视角,阐发《鹿特丹法则》的内容特性、先进性、创新性以及不敷之处,指出《鹿特丹法则》对国际航运生长的首要性、鞭策性等,反过来,国际航运生长又需求像《鹿特丹法则》如许的一统天下的国际先进运输条约的支撑。
以上这些研讨服从对笔者停止该书的研讨和写作是非常成心义的,有的拓展了研讨视角,有的丰富了相干知识,有的供应了阐述方向,有的便利了查阅参考,等等。笔者撰写本书,受其开导,得其帮忙,这些研讨服从无疑是无益于该篇博士论文的停顿。
《鹿特丹法则》制定过程中以及出世以来,包含我国在内的天下各国均对其停止了大量的研讨,有附和的,也有反对的。在关于《鹿特丹法则》方面的研讨已有的文献首要集合在大连海事大学的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中,此中,代表作有司玉琢、韩立新主编的《〈鹿特丹法则〉研讨》,该书是研讨新法则的集大全者,对新法则的肇端研讨到积年来的会商,再到各国之间的博弈以及各个条则的讲授以及与我国《海商法》的比较、建议等都有详细的阐述,此中,关于海运履约方规定的阐述更具有研还代价。别的,另有大量的有关《鹿特丹法则》的文章颁发,此中,代表作在中国海商法年刊居多。司玉琢的《〈鹿特丹法则〉的评价与瞻望》初创性地总结了新法则的先进性特性,概括了新法则的不敷之处,必定了新法则,对我国插手新法则并点窜《海商法》提出了主动的、中肯的建议;李海的《〈鹿特丹法则〉:一个值得珍惜的同一法律的机遇》更是明白地指出新法则是较好地均衡了当今前提下的船货两边好处,是一个值得珍惜的同一海运法律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