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第2页/共5页]
《鹿特丹法则》作为国际社会寻求代替三大海上国际货色运输条约的法律文件,有着它本身的先进性,表示在:它均衡了承托之间的好处;尽力寻求与之前三大海上国际货色运输条约的同一;适应了海上货色运输体例的新窜改和新生长;极力减少和其他有关货色运输条约的法律抵触,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航运的生长。此中,《鹿特丹法则》全面冲破了条约的相对性,如同《汉堡法则》设置实际承运人任务主体一样,重新创设了一种新型的任务主体――海运履约方,并明白规定了海运履约方在实施承运人任务时享有条约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力、承担承运人的任务、任务等。条约中很多条目的内容都触及了这一新的任务主体,条约也规定了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但是在《鹿特丹法则》中,这些规定是散见于分歧的章节中,有的规定比较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纵性,有的规定则比较笼统,需求停止研讨阐发,其并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轨制体系。
在和本书研讨的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有关的内容方面,已有的文献有司玉琢的《承运人任务根本的新构建――评〈鹿特丹法则〉下承运人任务根本条目》一文对承运人的任务根本停止了新构建,司玉琢:“承运人任务根本的新构建――评《鹿特丹法则》下承运人任务根本条目”,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3期。,从而也引发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任务根本的切磋;韩立新的《〈鹿特丹法则〉对港口运营人的影响》阐发了海运履约方的范围,并对海运履约方轨制对港口运营人的利弊影响停止了阐发,韩立新:“《鹿特丹法则》对港口运营人的影响”,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激发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和实际承运人、港口运营人比较的切磋;郭萍、高磊的《海运承运人任务期间之研讨――兼谈对〈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商法〉相干规定的点窜》连络国际海运条约的最新生长以及已经见效的国际海运条约阐述了承运人任务期间、条约期间、管货期间等内容,停止了比较阐发。郭萍、高磊:“海运承运人任务期间之研讨――兼谈对《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商法》相干规定的点窜”,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3期。,开导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任务期间的相干研讨;袁发强和马之遥结合撰写的论文《均衡抑或完美――评〈鹿特丹法则〉对海运两边当事人权力与任务的规制》指出新法则摒弃之前的制定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具有的要么侧重庇护承运人、要么侧重庇护托运人的非对称特性,对海上货色运输当事人的权力、任务、任务等停止了详细的研讨,指出了新法则在立法上采取对称立法体例,从而表现了全面性,袁发强、马之遥:“均衡抑或完美――评《鹿特丹法则》对海运两边当事人权力与任务的规制”,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并激发本书对海运履约方权力与任务的切磋;向力在其撰写的论文《国际海运业承运人任务体制的传承与生长――〈鹿特丹法则〉承运人任务法则介评》对运输主体停止了细化和分类,切磋了承运人的任务根本、任务期间、免责事由以及任务限额等,向力:“国际海运业承运人任务体制的传承与生长――《鹿特丹法则》承运人任务法则介评”,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并激发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任务承担方面的研讨;王秋雯撰写的《辨别而论的任务体系:〈鹿特丹法则〉履约方轨制的引入》指出中国《海商法》引入履约方轨制不能处理现存的统统题目,王秋雯:“辨别而论的任务体系:《鹿特丹法则》履约方轨制的引入”,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4期。,由此带来本书构建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对中国《海商法》产生的主动影响和停止深切的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