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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发展之《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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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第1页/共5页]

司玉琢:“《鹿特丹法则》的评价与瞻望”,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我国颠末鼎新开放,大力生长包含航运在内的各项奇迹,获得了长足的停顿,但还不是航运强国,在合用该法则方面,需求必然的时候停止各方面的筹办,在首要国度插手该法则的环境下,我国必将也要插手。当然,我国插手《鹿特丹法则》对把我国扶植成为一个航运和贸易强国事非常成心义的。是以,研讨《鹿特丹法则》浩繁内容当中之一的海运履约方,并把其构建为一个完整的轨制体系具有非常实际和火急的意义,它对我国今后在合用《鹿特丹法则》时能够做到体味和把握该轨制的相干内容,从而使我国有关处置海上运输办事的机构躲避风险和把握主动,更好地为我国的航运奇迹办事。同时,在我国的《海商法》面对点窜之际,研讨这个课题也会为我国新《海商法》的内容可否和国际条约相接轨供应科学的根据,从而包管我国新《海商法》在较长期间内的先进性和稳定性,起到促进我国航运和国际贸易奇迹更快,更好生长的重高文用。

鉴于我国目前所处的国际情势以及我国大力庇护石油通道马六甲海峡的国策,我国大力生长与东盟的干系,此中,标记**件就是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在贸易区的建成。中国和东盟之间的大量收支口商品关税为零或实施低关税,贸易的激增必定会动员交通运输的生长,中国和东盟之间特别的地理环境必定使海运的首要性凸显出来。本书在构建《鹿特丹法则》下的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以外,对该轨制体系能够对中国和东盟的海运立法的影响停止了比较研讨,以期为中国生长与东盟的交通,庇护航路安然供应必然的实际根据。

《鹿特丹法则》制定过程中以及出世以来,包含我国在内的天下各国均对其停止了大量的研讨,有附和的,也有反对的。在关于《鹿特丹法则》方面的研讨已有的文献首要集合在大连海事大学的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中,此中,代表作有司玉琢、韩立新主编的《〈鹿特丹法则〉研讨》,该书是研讨新法则的集大全者,对新法则的肇端研讨到积年来的会商,再到各国之间的博弈以及各个条则的讲授以及与我国《海商法》的比较、建议等都有详细的阐述,此中,关于海运履约方规定的阐述更具有研还代价。别的,另有大量的有关《鹿特丹法则》的文章颁发,此中,代表作在中国海商法年刊居多。司玉琢的《〈鹿特丹法则〉的评价与瞻望》初创性地总结了新法则的先进性特性,概括了新法则的不敷之处,必定了新法则,对我国插手新法则并点窜《海商法》提出了主动的、中肯的建议;李海的《〈鹿特丹法则〉:一个值得珍惜的同一法律的机遇》更是明白地指出新法则是较好地均衡了当今前提下的船货两边好处,是一个值得珍惜的同一海运法律的机遇

在和本书研讨的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有关的内容方面,已有的文献有司玉琢的《承运人任务根本的新构建――评〈鹿特丹法则〉下承运人任务根本条目》一文对承运人的任务根本停止了新构建,司玉琢:“承运人任务根本的新构建――评《鹿特丹法则》下承运人任务根本条目”,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3期。,从而也引发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任务根本的切磋;韩立新的《〈鹿特丹法则〉对港口运营人的影响》阐发了海运履约方的范围,并对海运履约方轨制对港口运营人的利弊影响停止了阐发,韩立新:“《鹿特丹法则》对港口运营人的影响”,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激发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和实际承运人、港口运营人比较的切磋;郭萍、高磊的《海运承运人任务期间之研讨――兼谈对〈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商法〉相干规定的点窜》连络国际海运条约的最新生长以及已经见效的国际海运条约阐述了承运人任务期间、条约期间、管货期间等内容,停止了比较阐发。郭萍、高磊:“海运承运人任务期间之研讨――兼谈对《中华群众共和国海商法》相干规定的点窜”,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3期。,开导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任务期间的相干研讨;袁发强和马之遥结合撰写的论文《均衡抑或完美――评〈鹿特丹法则〉对海运两边当事人权力与任务的规制》指出新法则摒弃之前的制定海上货色运输条约具有的要么侧重庇护承运人、要么侧重庇护托运人的非对称特性,对海上货色运输当事人的权力、任务、任务等停止了详细的研讨,指出了新法则在立法上采取对称立法体例,从而表现了全面性,袁发强、马之遥:“均衡抑或完美――评《鹿特丹法则》对海运两边当事人权力与任务的规制”,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并激发本书对海运履约方权力与任务的切磋;向力在其撰写的论文《国际海运业承运人任务体制的传承与生长――〈鹿特丹法则〉承运人任务法则介评》对运输主体停止了细化和分类,切磋了承运人的任务根本、任务期间、免责事由以及任务限额等,向力:“国际海运业承运人任务体制的传承与生长――《鹿特丹法则》承运人任务法则介评”,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并激发了本书对海运履约方任务承担方面的研讨;王秋雯撰写的《辨别而论的任务体系:〈鹿特丹法则〉履约方轨制的引入》指出中国《海商法》引入履约方轨制不能处理现存的统统题目,王秋雯:“辨别而论的任务体系:《鹿特丹法则》履约方轨制的引入”,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4期。,由此带来本书构建海运履约方轨制体系对中国《海商法》产生的主动影响和停止深切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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