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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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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第3页/共5页]

自景泰年间规定各行省考官用现任教官充当后,因为主考官、同考官职卑品低,常常受外帘官的节制。成化六年(1470年),朝廷公布禁令,制止监临等官劫夺测验官的权柄。孝宗弘治四年(1491年)进一步规定,外帘官不准干预帘内的事,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要以礼宠遇考官,不得凌辱斥辱。考生文章的吵嘴好坏,全由测验官决定去取,不准帘外另立五经官判卷,劫夺测验官的权柄。如果测验官不称职,取士不当,刊刻乡试小录有差谬等,测验官及保举官一体定罪。

插手乡试考生的资格,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公布的科举成式规定,凡已学有所成的国子监监生、府、州、县学诸生,尚未获得官位的读书人、九品以下的初级官员,只要有关部分考核其人“资质浑厚,文行可称”,都能够插手科举测验。别的,明朝科举测验也间或答应一二性资异敏、精通三场笔墨的童生,使他们与诸生一起入场测验,这些尚未退学的童生,当时称为充场儒士。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十仲春规定,答应宗室后辈以儒士的身份插手科举测验,考中者能够获得出身资格,但终万历朝并没有实施。至崇祯四年(1631年)宗室后辈才真正插手了科举测验,并有一些人获得了进士的资格。

3.招考之苦

外帘官的职责,主如果保持考场规律,供应办事等事情。如提调官、监督官卖力看管考场流派,当内帘官进入考场后,顿时封闭考场表里流派,不准擅自出入,泄漏试题。如果中间需求供应物料或分送试题,则提调官与监督官共同监督开启流派,查抄出入。事毕后,当即封闭流派。考生答完卷后,即送收掌试卷官收受,再送弥封官弥封,送誊写官誊写,送对读官校订誊写之误;然后再送主考官、同考官阅卷。统统这些过程,提调官与监督官只能监督而不得干预。搜检怀挟官,卖力搜身。凡每场测验在考生进入考场时,要一一停止搜检。考生除照顾答卷纸、笔砚外,不答应擅自照顾片纸只字。违者如被搜出,即将考生赶出考场,并将考生的姓名登记于客籍,使他今后落空插手乡试的资格。

(1)外帘官的选用

嘉靖七年(1528年),按照兵部侍郎张聪的建议,各省乡试别离遣派京官二报酬主考官,但这一作法仅实施了两次就废除了。万历十一年(1583年)正式废除了现任教官充当乡试主考官的作法,规定乡试的主考官,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等行省用翰林院编修、检验等官充当,其他行省用六部下官、六科给事中充当。同考官也多以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而兼取1、二名教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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