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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明》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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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第2页/共5页]

举人也获得了入仕资格。明初,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叶今后,进士遭到正视,举人出身常常被人轻视。是以,举人们不满足于已获得的资格,还要插手次年停止的会试,以便获得进士的身份。即便考不中进士,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子监,如果不肯意在国子监读书,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便可由吏部授官,只是仅授以小京职,或府佐及州、县正官,或处所儒学教官,品级和职位都较低。

关于乡试登科的额数,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直隶府、州、县登科举人一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乡试登科举人四十名,广东、广西登科举人各二十五人。但同时规定,如果人才过量,能够冲破限额,多登科举人;如果人才过少,也能够低于登科额数。这一规定仅实施了三年,不久科举测验就停废了。

(1)考生资格

如果发明考生作弊,按规定予以很重的奖惩。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在考生点名出场时,要严行搜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发明考生怀挟笔墨、越舍与别人互换答卷等违法行动,要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然后斥革为民。

收掌试卷官,简称受卷官,卖力收掌考生答卷,并备案备查,制止将试卷丧失。

(2)登科名额

洪武年间规定,各地儒学训导、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丁忧的各种人物不允插手科举测验。

明朝的科举测验,接收了唐、宋以来的经历经验,使科举测验更加完美、严格,关于考官的选任,测验的法度、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定,以制止舞弊行动的产生。

阅卷与登科是乡试的最后一个环节,对考生来讲,这也是最首要的环节。考生答完卷后,颠末弥封、誊写、对读等法度后,交由主考官与同考官评阅,并肯定登科与否。

明朝的乡试在秋八月于各直省的省会停止,共分三场停止。首场于八月初九日停止,次场在八月十二日停止,第三场在八月十五日停止。在测验前,要先构造好一个测验事情小组,即参与卖力测验事情的各种官员。

关于各行省乡试内帘官的数量,洪武十七年(1384年)规定,两京及各行省乡试主考官都用二人,同考官都用四人。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又增加了考官的数量,规定南、北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今后历代因循,遂成为定规。

弥封官,卖力将考生答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制止作弊,也要登记备查。

而后,乡试登科的数额屡有增加,特别是正统二年(1437年)和景泰四年(1453年)乡试登科额增加很大。至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天下各行省乡试登科额数别离为:南、北两直隶各一百三十五人,浙江、福建、湖广各九十人,江西九十五人,河南八十人,山东、广东各七十五人,陕西、山西各六十五人,广西五十五人,云南四十五人,贵州三十人。这比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规定的登科名额几近多了一倍。

(2)招考筹办

普通说来,试卷起首由同考官评阅一遍,挑选此中优良的答卷交给主考官复阅,最后决定去取。因为插手乡试的考生人数很多,测验试题也很多,考生三场答卷堆积在一起,数量也非常庞大了。但阅卷官仅主考官与同考官共六人,试卷又限定在十天摆布阅完。这就形成阅卷的仓促突击,对付塞责,而没法当真评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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