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官职制度(下)[第3页/共8页]
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高低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
隋唐的科举制是提拔官吏的首要体例,共同着这类提拔体例,唐王朝又对官吏的功过、操行和才气规定了一套考核轨制,这便是考课。
(一)禄米。《新唐书·食货志五》云:“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递至从九品为30石,都是每年供应一次,外官无禄。至贞观初年,中书舍人高季辅建言:“外官卑品贫匮,宜给禄养亲。”而后,规定外官比京官低一等给禄,一品以50石为一等,二品三品以30石为一等,四品、五品以20石为一等,六品、七品以5石为一等,八品、九品以2石5斗为一等。若无粟则以盐代禄。别的,百官在年关考核中获得上考者,可获得奖禄一季或一年。
自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始,鼓励官方学习技艺。而后,凡理科测验之年,同时停止武科。武科测验项目以骑射为主。考场由兵部主持。
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缙绅位极人臣,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16《北史》说:
由此看出,唐朝对官吏考课的目标是为了选贤任能,奖善罚恶,裁汰贪懦,廓清吏治,使官僚步队更合适于封建统治的需求。是以,凡在考课时,列于中等以上的官吏,在政治上能够升官,在经济上能够加禄;反之,若列于中等以下的官吏,就要升级罚禄,情节严峻的,乃至要遭到罢官的处罚。这些奖惩规定,据《大唐六典·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说:
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
常科,每年分科停止一次。其考生首要来源是生徒与乡贡两方面。在唐朝,中心和处所都设有黉舍。中心有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处统统州县学。这些黉舍的门生都有必然的名额。门生退学春秋和学习年限,也有明白的规定。学习的内容首要有《诗》、《书》、《易》、《周礼》、《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谷梁传》等儒家典范。若学书、学算、学律的,则首要学习有关文学、算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册本。每年夏季,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各州县学都要将经测验合格的门生送尚书省插手测验。这些考生,就叫做生徒。那些不在黉舍学习而学业有成者,则向州县“投牒自举”,即以书面情势提出申请,经测验合格,由州送尚书省插手测验,这些考生随各州进贡物品解送,以是称为乡贡。《通典·推举三》说:
最后再谈谈唐朝官员的俸禄以及致仕轨制。唐朝官员从当局那边所得的俸禄包含禄米、地盘、俸料三大项。
各赐与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于公卿皆给之。武官则受于兵部。
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允可称,四曰恪勤匪懈。
唐王朝建立以后,持续实施科举取士,并把这一轨制更加完美起来。唐朝选官科目有常科和制科两种。
另一条路子是颠末处所长官如节度使、察看使等的荐引,先作他们的幕僚,然后才由中心当局授予官职。
别的,唐朝还另有一种特制推举,四年一次,称为“南选”。《通典·推举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