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官职制度(下)[第2页/共8页]
自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始,鼓励官方学习技艺。而后,凡理科测验之年,同时停止武科。武科测验项目以骑射为主。考场由兵部主持。
隋唐五代的官员,按规定到了七十岁是要退休的,称之为“致仕”。官员要求致仕叫做“乞骸骨”。如果不满七十但疾病缠身者,也可提早要求退休。反之,若精力充分,体格结实者,虽年过七十也可持续留任。五品以上官员退休,本人应直接上奏天子批准,六品以下退休者,则只要尚书省按规定同一办理便可。致仕以后,如有特别需求,也可再度退隐。
曰边疆清除(《百官志》作“清肃”),城隍脩理,为镇防之最。在停止考课时,考官便按照这“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把被考人的考成好坏和所得的善最多少,辨别为九等。其详细分等体例,据《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载: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期间,中心集权制进一步加强,对官吏的挑选和考查也更加正视,据《资治通鉴》卷194的记录,唐太宗说过:“为官择人,唯才是与,苟或鄙人,虽亲不消”。他对统统官员非论职位凹凸,每年都需颠末必然的考课,称为小考。每隔三年(偶然也有四年或五年),又停止一次大考。小考评定被考者的品级;大考则综合三年(或四年、五年)中的品级以决定起落奖惩。这项严厉而沉重的事情是由尚书省的吏部主管。吏部下下有考功司,这个司就是专门卖力考课官吏的机构。在考功司中设有郎中、员外郎各1人,考功郎中品秩从五品上,卖力京官考课;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卖力外官考课。因为他们的品秩较低,只能卖力四品以下官吏的考课,对三品以上的大臣,必须报呈天子亲身讯断。为加强考课事情的严厉性和权威性,唐制还规定由大臣两人担负考校使,分校京官、外官的考课。又规定,由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别离监察考课的停止,称为监考使。这类轨制在贞观初期就已经建立了。《新唐书·百官志一》说:
唐朝对官吏的考课,有必然的标准和详细的内容。尚书省各司每年都需在本职规定的范围内,把处所州县的州牧、刺史、县令的治绩(诸如殊功异行、灾蝗吉祥、户口赋役增减以及盗贼多少等环境)报送考功司。中心又调派监察御史和特遣的梭巡使、存抚使平分道查访,于每年玄月三旬日之前将被考职员的状况写出,报考功司。这些质料都作为考功司决定品级或起落奖惩的参考根据。最后的复考由考校使和尚书省的考功郎中、员外郎共同卖力。核定后,由考校使劈面向会合于都省的京官和处所各州的朝集使宣布。定考今后,中心和处所各机构的长官还要将被考人的名牒、品级公开张挂于门上三天。县一级被考官吏的名牒送到州后,于当天下达到县,公布如前。如果所定品级有不当之处,被考人能够报告。经必然的复查手续,若合适究竟,可重新变动考第;若分歧适究竟,则降落被考人的考第以示奖惩。考定今后,发给考牒,作为凭据。
从上文能够看出对百官的政绩评定品级与起落奖惩有密切的干系。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孺子。此中明字、明法、明算等科,不为人们正视。俊士、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孺子等科,并不常常停止。秀才,在唐初要求很高,唐太宗贞观年间规定,凡被保举应秀才科而未能当选者,其地点州的长官要受处罚。因为提拔严格,以是招考者很少。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曾一度停止秀才科。厥后固然规复,但主持测验的人,因为此科久废,不肯登科。因此明经、进士两科就成为唐朝常科的首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