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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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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2)[第4页/共4页]

君之路马,蹴其刍者有罚,所觉得主上豫远不敬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贵,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礼之也,古天子之所谓伯父、伯舅也;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髡、刖、笞、傌、弃市之法,但是堂不无陛虖!被戮辱者不泰迫虖!廉耻不可,大臣无乃握重权、大官而有徒隶无耻之心虖!夫望夷之事,二世见当以重法者,投鼠而不忌器之习也。臣闻之: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以苴履。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规矩之矣,吏民尝俯伏以畏敬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唾骂而榜笞之,殆非以是令众庶见也。夫卑贱者习知高贵者之一旦吾亦乃能够加此也,非以是尊尊、贵贵之化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肮脏淫乱、男女无别者,不曰肮脏,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堪任者,不谓罢软,曰’下官不职‘。故贵大臣定有其罪矣,犹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姑息而为之讳也。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氂缨,盘水加剑,造请室而请罪耳,上不执缚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闻命而自弛,上不令人颈眡而加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令人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过耳,吾遇子有礼矣。遇之有礼,故群臣自熹;婴以廉耻,故交矜节行。上设廉耻、礼义以遇其臣不以节行报其上者,则非人类也。故化成俗定,则为人臣者皆顾行而忘利,守节而伏义,故能够托不御之权,能够寄六尺之孤,此厉廉耻、施礼谊之而至也,主上何丧焉!此之不为而顾彼之久行,故曰可为长慨气者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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