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和结婚年龄[第2页/共2页]
而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步降落。春秋期间,齐桓公规定:男人三十立室,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人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纳加快人丁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晚婚政策。
倡导孀妇再婚
西周期间,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前人以为:男三十筋骨固执,能够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能够做母亲。
转自《东南早报》
进入近代后,法订婚龄慢慢进步。民百姓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束缚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处所官吏择配。北齐时乃至把杂户中后代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数征集退役。北周时男十5、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当局逼迫群众到必然年事必须结婚,不然赐与制裁。我们所见记录,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期间,也即前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以为上古男人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律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期间的究竟,有没有这一究竟,很难确证。我们确知当局实施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期间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败北回到会稽,卧薪尝胆,筹办力量停止复仇,实施“十年生聚,十年经验”的目标。“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丁,因此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春秋,即必须结婚的年事,而不是能够婚配的年龄。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命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当局就要强行把她婚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之前让她结了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