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和结婚年龄[第2页/共2页]
历代的婚龄
总起来看,历朝当局为增加人丁,逼迫群众晚婚,乃至把不可晚婚的男女当作罪犯来对待,是极没有事理的。强令少年攀亲,对于他们的身心安康是一种培植。是以,即便在人丁希少之时,强迫晚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敷取的。人要在生剃头育成熟了,才气结婚生养,这既合适婚姻者本身的好处,也是人类优良再出产的前提,晚婚令恰好违背了这类天然的要求。它反应当代统治者把人当作一种生殖劳动力、力的东西,他们底子就不把布衣当作人来对待,这就是封建期间不讲人道,是它的蛮横的表示。
汉朝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逼迫群众晚婚,乃至很多父母不晓得如何扶养教诲后代,形成婴儿灭亡率增高。
西周期间,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前人以为:男三十筋骨固执,能够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能够做母亲。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574年)诏令:“自今今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鳏寡,地点军民,以时嫁娶,务从俭仆,勿为财币稽留。”(《周书・武帝纪》)女子13岁就要结婚,是我们所知的法律中年事最小的。
转自《东南早报》
而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步降落。春秋期间,齐桓公规定:男人三十立室,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人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纳加快人丁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晚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