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和结婚年龄[第1页/共2页]
倡导孀妇再婚
孟子讲诸侯有三宝:地盘、群众和政事,没有必然命量的群众,国度也就不成其为国度。当局为使少年晚婚,倡导简化婚仪,俭仆办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从俭仆,勿为财币稽留”的号令,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两边竞要财礼和嫁奁,贫困之家很难及时婚配,更不要说提早攀亲了。
历代的婚龄
当局逼迫群众到必然年事必须结婚,不然赐与制裁。我们所见记录,此说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说的圣王期间,也即前人所说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讲:“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用上》)墨子以为上古男人20岁、女子15岁必须结婚,这是法律规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说的是那一个期间的究竟,有没有这一究竟,很难确证。我们确知当局实施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期间的越国。越王勾践被吴国败北回到会稽,卧薪尝胆,筹办力量停止复仇,实施“十年生聚,十年经验”的目标。“生聚”的内容之一就是为增殖人丁,因此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这是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春秋,即必须结婚的年事,而不是能够婚配的年龄。
当代的人丁和结婚春秋历朝当局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范例。一是通例的,肯定法订婚龄,即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气够结婚;一是临时性的,视当时社会环境而制定,这类法规就一个朝代讲是偶见的,把很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能够发明它们的共同性:是为处理一个凸起的社会题目而制定的。
为甚么有的王朝要在一个期间内逼迫群众结婚呢?我们看制定那项政策的社会状况便能够明白了。越王勾践的法律呈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役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北周武帝处在南北朝耐久混战的年初,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则在大范围的耐久战役以后,即都是耐久战役或方才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灭亡,形成人丁锐减。以国度把握的人丁数字来讲,东汉人丁达到5600多万,经汉末三国大乱以后,西晋只要1600多万,仅及东汉的2/7。隋代人丁4600万,在南北朝耐久战役以后,未规复到东汉程度。隋末农夫战役后,贞观时人丁虽比武德间有所增加,也只要1200多万,不过是隋朝的1/4。人丁少,劳动力不敷,因此影响赋役的征收和兵力来源,为处理这个题目,统治者但愿通过逼迫晚婚,达到增殖人丁的目标。
转自《东南早报》
晚婚令
正式建立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命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当局就要强行把她婚配了,要那样,还不如父母赶在17岁之前让她结了婚。
在公布的强迫晚婚法律中,我们还能够看到,当局倡导孀妇再婚,如前述贞观圣旨表述极清楚。唐之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如何轻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美。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当局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然,对于对峙不再醮的也不逼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人一样,是她的权力,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但是在晚婚令实施时,当局就鼓励女子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看法的打击。
而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步降落。春秋期间,齐桓公规定:男人三十立室,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人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纳加快人丁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晚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