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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之最风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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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许仲复仇试看两汉复仇之风[第1页/共3页]

如郅恽为朋友董子张复仇。

因这类民风,社会上遍及存在对复仇者的怜悯和支撑,当时的官吏如果给复仇者弛刑或者放走他们,会获得官方的奖饰。

以上内容多引自《汉朝社会民风研讨》。

当过平皋县长的张歆也放过为父母复仇的人。“有报父仇贼自出,歆召,因诣阁曰:‘欲自受其辞。’既入,解械,饮食,使发遣,遂弃官逃亡”,厥后“逢赦出”,“由是乡里服其高义”。

灵帝时的酒泉郡女子赵娥为父报仇,在光和二年於县都亭前杀了仇敌,然后去自首,当时满城百姓去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最后被县尉“强载回家”,无罪开释。不止如此,当时的凉州刺史、酒泉太守还“并共表上,称其烈义,刊石立碑,显其门闾”,给她刻石立碑,以显其家流派。

汉今后,有关复仇的法与伦理的干系仍有学者如韩愈停止切磋,但他们都遭到荀悦的开导。

西汉建立后,复仇是不法的。

新莽末至东汉建立,复仇是失控的。

《后汉书·逸人传》里记录了一小我,名叫周党,此人曾受乡佐欺侮,后去京师肄业,读《春秋》,读到齐襄公九世不忘复仇,晓得了复仇之义,“闻复仇之义”,便“辍讲而还”,回籍去找阿谁乡佐,约期决斗。兵刃订交,他却打不过对方,反又被打伤。这个乡佐被他的“义”打动,“服其义”,就用车拉着他,拉到本身家里给他养伤。周党伤好后,“敕身修志,州里称其高”。这就是“九世复仇,《春秋》之义”。

许仲为母复仇之事是来自史乘记录的一个故事:东汉时安丘男人毋丘长“与(母亲)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毋丘长遂杀之为母报仇,然后逃往胶东。不过后继的故事和书中分歧:安丘县吏追踪到胶东抓住了毋丘长,时为胶东侯相的吴祐对他说:“你的母亲见辱,这是情面所耻,但是真正的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你现在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毋丘长以械自系,说:“国度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到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有身。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故报吴君乎?”乃啮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言我临死吞指为誓,属儿以报吴君。”因投缳而死。这个故事在《后汉书·吴祐传》里有记录。

郅恽是东汉初年的名臣,曾因遵循规定挡过因为出去射猎而晚归的光武天子入城门,给皇太子教过书。

颍川等地在先秦时是韩、魏故地,战国时这里的复仇风习就非常流行,孟子还专门讲过。西汉时很多为人复仇的侠者都是这里的人,如郭解、韩孺、剧孟、薛况。时人对这个地区重於报仇的民风是感受分歧的,西汉中期的邹阳说:“韩魏时奇节”,奇节就是指为人报仇之风。两汉之际,寇恂也对刘秀说:“颍川剽轻”,复仇风盛,建议以精兵驻守。

光武帝到和帝九年,约莫七十年间,对复仇的节制是败坏的。桓谭曾上书朝廷,力主严惩复仇者,但遭到了光武帝的萧瑟,能够是光武帝受公羊学所倡导的复仇思惟之影响。章帝建初五年制定了《轻侮法》,明白规定从宽措置为父母报仇之人。这条法律一向持续了十七年,到永元九年。

和帝永元九年到东汉末,处於对复仇的严格节制期,拔除了《轻侮法》,为父母报仇也要遭到严惩了。放走复仇之人的官吏也要遭到奖惩,如前边提到的张歆就弃官逃亡了。在这个期间,虽对复仇的行动严格节制,但权势之家在杀人后却可制止法律的制裁,如夏侯惇、如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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