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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妾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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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2页/共4页]

四是为妻的再醮权。明律规定孀妇再醮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民风大变,妇女在实际糊口中有了较广泛的再醮权。女教书对于孀妇守节与否,以为应由本身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弓足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办理。”潘弓足终究本身主婚,再嫁西门庆,并且夫丧再醮已成为普通官方妇女的根基代价取向,社会言论也持承认态度,有的处所另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别人之妇的民风。

《宋刑统•户婚》卷1、2,

一是女性的订婚权。订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风俗和法律却以为这是两边家长之间的行动谈判。普通很少顾及小我,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纲常伦理下,男女两边家长是实际的主持者,是以法律对于干与婚姻的违例行动,普通不究查男女本人的任务。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三是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分歧适法律规定的嫁娶,该当依法予以消弭,且处以呼应的科罚。《唐律》户婚律对于违律为婚应行仳离者几种:同性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支属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户律•婚姻》的规定大抵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报酬妻及僧道纳宠等条。

注释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感情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妃耦挑选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地步,而封建伦理压抑着女性实在的感情,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求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类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遍及征象。

《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3,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206页

浅论明朝妇女法律职位的进步(择要转贴)

可见,在退婚方面,明朝女性较之于之前几个朝代,权力更加遍及,这无疑在必然程度上庇护了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权力。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环境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担当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抵不异,承认在户绝环境下,财产由女担当。所分歧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言处罚,证验清楚者,不消此令,”即父母能够用遗言的体例:剥夺未嫁女担当遗产权力。而元律则明白则明白肯订户绝,女可担当,可见,宋时还受遗言的制约,元朝则享有绝对的担当权,比拟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显刻薄,那就是必须“无同宗应担当者”的环境下,女子方可担当,这类有前提的担当比之唐、元律无疑是女性担当权的减弱。总之明朝未嫁女的财产担当权较之前代大大减弱。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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